一、委托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委托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在該合同中有約定的,當該期限屆滿時,合同失效,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自委托的事項完成之后失效。但是當發生了委托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的事由時,其合同因此無效。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四條規定,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
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的定義是什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定義】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托權限】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委托費用的預付和墊付】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三、委托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九條【拒絕受領和受領遲延】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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