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帶量采購,首份購銷合同來了
遼寧省購銷合同
在整個購銷合同中,甲方是醫療機構,乙方是藥品生產/配送機構,醫保胡不包含在內。
購銷合同中有 2 點特別值得一提:
1.不采購,采購非中選品種都算違約,以此來保障用藥上面
2.30 天快速結算貨款,給藥企回款保障
天津公告細則
1.簽訂購銷合同,1 年內完成用量
醫療機構收到醫保預付款 5 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藥款撥付中選藥品經營企業,中選藥品經營企業收款 3 個工作日內將藥款撥付中選藥品生產企業,以確保及時回款,降低藥企交易成本。
2.預付 50%,合同簽訂 6 個月內預付全款
落實醫保基金預付,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合同采購金額,分兩次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醫保基金:首次預付比例 50%,在購銷合同簽訂后完成;第二次預付比例 50%,在購銷合同簽訂 6 個月內完成,作為定點醫療機構向企業支付藥品采購款的周轉金,專款專用。
在此基礎上,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員實際使用中選藥品情況,按照醫保總額管理有關規定,每月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應由醫保支付的醫療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并收回資金后,應當在藥品采購協議期結束后三個月內,將預付資金返還醫保經辦機構。
3.確保完成用量,剩余用量認可采購其他品種
確保 1 年內完成合同用量。剩余用量,各公立醫療機構仍可采購市醫藥采購綜合應用管理平臺中其他價格適宜的品種,原則上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品種使用量。
4.探索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協同
意見稿指出,對集中采購藥品,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以集中采購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
出臺國家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品種醫保支付調整方案,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完成醫保支付標準的調整工作,對于患者使用藥品與支付標準價格差異大的品種,通過 2-3 年過渡期完成調整,引導醫療機構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藥習慣。
5.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
此外,意見稿還指出,定點醫療機構規范使用中選藥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選藥品費用的醫保總額管理指標單獨核算,因中選藥品降價而減少的醫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給醫療機構;
其他醫療費用的醫保總額管理指標出現結余的,按我市有關規定實行結余留用。定點醫療機構因使用中選藥品降低醫療成本,按病種付費、DRGs 付費、按人頭付費標準出現結余的,全部留給醫療機構。
以上內容部分來源于 醫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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