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房屋買賣的合同目的 房屋買賣的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房屋買賣的合同目的 房屋買賣的合同篇一
作者:靳-萍律師
甲方(售房人):身份證號:
乙方(購房人):身份證號:
丙方(中介方):營業執照: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位于---區----大街---------房屋(房產證號:石房權證新字第3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號:新-華國用2----第-----號)一套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做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對該房屋的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也進行認真閱讀,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小寫)800000元(大寫)捌拾萬元整,此房價包括以下附屬設施:整體廚柜、消毒柜、跑步機、太陽能及一切不動產。
第三條:乙方應于合同簽訂當日向甲方交付購房首付款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元整,甲方應于簽訂合同當日將該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暫押于丙方。剩余該房屋售房款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整自房管局辦理過戶之日起一個月內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乙方將全部售房款人民幣捌拾萬元給付甲方后的三日內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的鑰匙交給乙方,丙方應積極協助甲乙雙方辦理該房屋的水電費、暖氣費、物業費等手續的交接事宜。甲乙雙方同意在甲方交給乙方鑰匙前該房屋的水電費、暖氣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均由甲方承擔;甲方交給乙方鑰匙后該房屋的水電費、暖氣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交給乙方鑰匙后的甲方已承擔的費用甲方應將有關交費收據或證明交給乙方,乙方根據交費收據或證明給付甲方),如果甲方一時辦理不清應給乙方留夠足夠的費用由乙方代交。
第五條:乙方付給丙方中介服務費元整,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交納。
第六條:除不可抗力外,雙方不得中途毀約,甲方中途毀約給付乙方16萬元違約金并賠付丙方壹萬元;乙方中途毀約給付甲方16萬元違約金并賠付丙方1萬元。乙方延期付款給付甲方違約金5萬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利率計息。
第七條:該房屋過戶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過戶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稅、交易服務費、產權登記費、土地出讓金、印花貼花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等。以上該房屋過戶的一切相關費用在過戶前由乙方交付丙方,辦完手續后乙丙雙方憑票結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三份,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簽約日期:年月日
濟南靳-萍律師業務電話:15508681680
房屋買賣的合同目的 房屋買賣的合同篇二
范xx所周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產生房屋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房屋買賣合同除應具備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為主體適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實、行為內容合法、行為不違反社會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國現行行政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須經登記方能生效。同時,法學界也存在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即私有住房買賣合同的生效以在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為要件,(注:參見王xx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________年版,第636頁。)甚或,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未登記過戶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注:參見楊xx:《民商法實務研究》(合同卷),山西xx,________年版,第160—162頁。)筆者認為,將產權過戶登記視為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值得商榷,產權過戶登記只不過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行為,而非其生效要件。(注:筆者注:對房屋買賣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因無爭議,本文不述及。)
一、房屋買賣過戶登記效力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之演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公布的《____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九條規定:“買賣____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信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買私賣____市私有房屋。”《條例》規定的本意顯然是:未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為“私買私賣”,所以其合同無效(注:參見梁xx主編:《社會主____市場經濟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國xx,________年版,第110頁。)。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這一解釋確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與否不以是否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為準的原則。但是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限制條件過多,既要買方交付了房款,又要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批復》規定:“‘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此批復將《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僅適用于《條例》實施前的房屋買賣行為,即有條件地承認部分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對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本應適用《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而該批復卻規定適用《條例》,顯然破壞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造成此期間內的房屋買賣秩序不應有的混亂狀況。198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民法通則意見》)第85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顯然,該條規定也適用于房屋買賣合同。根據該條規定,產權過戶登記只不過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行為,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司法實踐并未沿用此條規定,而仍以產權過戶登記為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為判案原則。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復函》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后,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199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答復:“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二、產權過戶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把是否進行產權過戶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傳統觀點,是對登記制度屬性的誤解,把債權制度和物權制度混為一談。(注:參見耀xx:《二重買賣的法律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________年第5期。)房屋作為不動產,具有不可移動性,它不像動產那樣可以通過直接具體占有向社會公示其所有權,房屋必須通過登記才能使權利變動的事實向社會公開。登記制度在國外是物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登記的效力上,無論是采登記要件主義的德國、登記對抗主義的法國、地券交付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均把登記作為物權制度的組成部分,而不將過戶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本身的成立要件,(注:參見郭xx、王xx:《民法典新論。分則》,中國xx,199________年版,第63頁。)即認為登記制度屬物權制度范疇,對債權關系(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與否、有效無效并無影響。我國現行立法和有關學說關于登記的效力采登記要件主義,不僅與世界法律發展潮流相逆,而且產生了許多理論和實踐無法自圓其說的矛盾。下文分述之。
1、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債權合同,屬諾成性合同,而產權過戶登記只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備要件。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之一種,同樣具有雙務、有償、諾成之特質。有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屬實踐性合同,要經過要約、承諾、產權過戶登記三個階段,即如未依法辦理過戶手續,則買賣合同無效(注:參見王xx:《也談____鎮私房買賣合同的生效問題》,載《律師世界》,________年第1期。)。其實,主張房屋買賣合同屬實踐性合同的觀點混淆了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與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之間的區別。從民法上講,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是以轉移不動產物權為內容的債權合同,該合同只要具備書面形式、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生效要件,便在訂約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依合同所取得的權利亦應受民法典的保護。依據合同規定,出賣人有義務轉移不動產物權,其在法定期限內應協同買受人前往登記機關辦理物權變動登記手續,而買受人則有義務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并有權請求出賣人交付不動產、及時與自己前往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僅是不動產變動債權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動產物權過戶登記也是合同的履行行為。既然過戶登記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則在本質上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判斷,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因此,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屬實踐性合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房地產物權轉移的合同無效,在理論上是不正確的。當然,并不是說房地產物權變動是房地產變動債權合同(即物權合意)的當然效力。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須包括雙方當事人變動物權的債權合同和產權過戶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必要條件兩部分。這兩部分既互相獨立,又相互統一。只有債權行為而無登記或者登記成立而債權行為無效,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換言之,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的有效成立不等于物權已經轉移,同時也不能因物的所有權變動未履行登記手續而否認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的有效性。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只標志著物的所有權變動無效或未發生變動,但契約的效力不受影響,即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登記不是契約是否有效的標志,而是物權變動效力的標志。是否辦理登記手續不應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2、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在前,產權過戶登記在后,將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登記行為的發生,是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即買受人基于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才獲得請求出賣方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權利,出賣人才相應地負有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義務。登記是這一對權利義務相互運動的結果。若登記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登記本身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條例》第七條關于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時須提交“買賣合同”之規定,就已證明先有有效的買賣合同,然后才能履行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否則,無效合同怎能作為產權變更登記的證件,而且據此發放房屋產權證呢同樣,既然房屋買賣合同在產權過戶登記前無效或不成立,則買方就無支付房款的義務,賣方更無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義務。另外,政務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布的《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房屋買賣完納契稅,應于契約成立之后三個月內辦理之,逾期交納者,除照章補稅外,每月加收稅額的`20%,不足____月者以____月計,但加收稅額不得超過房價。”此即說明契證應于契約即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三個月內取得。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只有取得契證,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顯然,倘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房屋買賣當事人又怎能完納契稅,取得契證這說明,買賣合同成立時間、契證取得時間、產權過戶登記時間是不同步的。那種以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為由來否認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允許當事人隨意翻悔的觀點和做法,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將產權登記作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做法,是與《條例》和《契稅暫行條例》相沖突的。
3、就登記行為本身的性質看,登記僅起物權公示作用,并沒有決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職能。房屋作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要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價值巨大,關系國計民生,保護交易安全,國家介入房屋買賣,進行統一登記過戶,體現了國家為社會利益而對房屋產權的流轉進行干預。這種干預在合同生效后介入已經足夠了。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契約自由,只要當事人就房屋買賣條件達成一致,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即應生效,不應再以與交易無關的行政機關的審查批準為條件。倘把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勢必使登記審查變成對雙方可否簽訂買賣合同及簽訂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這已經遠遠超出了房管部門的職權。而事實上,此項職權只屬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更何況在某些情況下,遲延登記或未登記可能是因登記機關的原因造成的,這些情況更不能影響合同的效力。
4、將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
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鼓勵濫用權利。由于房屋買賣合同在訂立后、產權過戶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導致出賣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賣,或者待房價上漲,故意不協助買方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而不承擔違約責任,致使合同形同虛設,交易秩序難以得到維護,助長不法行為人規避法律甚至欺詐的行為。
②不利于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
③難以適用于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
④不適用于拍賣形式。拍賣成交,房屋買賣合同即為有效成立。應買人必須履行合同與出賣人辦理房屋買賣手續。若未經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話,則在登記之前,該應買人可以拒絕登記而使合同歸于無效。這顯然與《拍賣法》相違背。
三、結語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和產權過戶登記是房屋產權轉移的生效要件。登記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要條件,而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買賣合同只要具備書面形式、行為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等合同的一般生效條件,即為有效成立,雙方當事人必須信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前,一方無正當理由的,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買受人沒有支付房款,應責令其支付;出賣人沒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或管理的,應責令其交付;未依法完納契稅辦理契證的,應著其納稅辦證;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應著其補辦。同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都將構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若合同規定了定金和違約金責任,一方違約后也應當承擔定金和違約金責任。因此,《民法通則意見》第85條規定內容是合理的。我國正在制定的統一民法典和物權法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和房屋產權過戶登記關系之規定,應采納《民法通則意見》第85條規定,明確產權過戶登記在房屋產權變動中的公示作用,規定過戶登記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其生效要件;應賦予當事人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的債權請求權,即使產權未經過戶登記,出賣人翻悔卻無正當理由,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協助其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房屋買賣的合同目的 房屋買賣的合同篇三
案例:1991年6月21日,原告羅女士及丈夫黃某與原某村農民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王某由于農轉非欲出售其房屋,所在村社無人購買,通過村社兩級干部執筆,王某自愿將其位于該村的磚瓦房4間出售給擁有城鎮戶口的羅女士夫妻。黃某交付了3300元購房款,王某也將鄉村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給了羅女士夫妻。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加蓋了村公所、鄉人民政府的公章,而且羅女士向縣政府繳納了契稅198元,契稅憑證上現業主的姓名已經變更為羅女士丈夫的名字,但未到相關部門履行過戶手續。此后,羅女士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該屋。2008年6月5日,該房屋所在的土地被政府征收,羅女士一家的宅基地面臨拆遷,巨大的利益導致王某的家人與羅女士發生了矛盾,羅女士無法獲得拆遷補償款。20xx年6月,羅女士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
原告羅女士認為,1991年6月21日簽訂的購房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了當時村公所及鄉人民政府的同意,并向縣人民政府交納了契稅,且原告已在該房居住近20余年。現因該房屋涉及拆遷補償,被告得知后,無理要求對該房屋主張補償利益,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序良俗,請求依法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被告王某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農村房屋不能向城鎮居民出售,當時將房屋賣給原告,僅是對房屋的處分,并沒有涉及房屋所及的宅基地使用權,本案的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應為無效。
評析:
1.本案合同效力的分析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主體適格。1991年王某出售房屋時,所在村社無人購買,在征得村社干部同意且由村社干部執筆書寫買賣合同后,才賣給城鎮居民羅女士,買賣協議上加蓋村公所及鄉人民政府的公章,就表明所在村社對羅女士取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異議,出賣行為是王某的真實意思。事后,羅女士也按照規定向縣政府繳納了契稅,并實際支付購房款,被告王某收取購房款后交出了房屋及權屬證書,原告羅女士在該房屋居住20年,合同早已實際履行。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規定:“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該復函并未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本案中,羅女士也確實繳納了契稅,且契稅票據上已將現戶主的名字變更,可以理解為雙方買賣行為經過了相關部門的同意。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精神。
本案應當適用雙方簽訂合同時的法律或政策。在1999年5月之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房屋,根據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應當認定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2.認定有效的社會效果利大于弊
首先,要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原則。由于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主要發生在村民和城鎮居民之間,這類房屋買賣行為多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至今時隔10年以上,大多買賣行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入住并給付了房款且入住多年,甚至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本案中,房屋買賣發生在20年前,經過多年的經營,房屋買受人對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強烈的認同感,建立了較為穩定的社會關系。如果認定本案無效,就會造成房屋出賣方在違規出賣房屋獲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拆遷補償等原因主張合同無效,無疑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直接后果是違反誠實信用賣房者獲益,而恪守誠實信用買房者卻蒙受損失。買房者最后雖獲得了一定的賠償卻要面臨騰房搬遷,在其居無住所的情況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甚至遭遇執行難題,如此判決的結果是損害社會的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社會根源。
其次,注重實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判決要以“有利于妥善解決現有糾紛、有利于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為指導,起到制約農民審慎處分自己房屋的積極效果。對城鎮居民在購買農村房屋后進行了依法登記或履行了契稅手續的;對出賣方已經轉為城鎮居民的;對那些買賣行為發生的時間較長,購買方已經在農村長時間居住,且房屋已經翻蓋或者重建的,從保障當事人居住權和穩定社會關系的角度認定合同有效,這樣更能為社會大眾從情感上所接受,充滿人文關懷的裁判也更能為社會所認可。
房屋買賣的合同目的 房屋買賣的合同篇四
1、概念不同
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確的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改變。根據轉讓內容的不同,合同轉讓包括了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以及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三種類型。合同轉讓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合同轉讓的類型不同,其轉讓的條件、程序和效力也不盡相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而房屋轉讓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于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
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包括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而房屋轉讓合同,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房屋買賣的合同目的 房屋買賣的合同篇五
案情簡述:
20xx年3月5日原告(反訴被告)王某經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間介紹,看中了被告(反訴原告)鐘某的一處房屋。并且于3月7日,原、被告在該中介公司處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為了達到少繳納稅收的目的,雙方在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價款為108萬元,而《補充協議》中約定該房屋價款為人民幣150萬元,原告分三次將購房款支付給被告,并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5萬元,任何一方違約需支付守約方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后雙方產生矛盾,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15萬元。
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中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價款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補充協議》中約定的價款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協議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系合法有效的。雖然雙方為了少繳稅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可能會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而無效,但是不能因此否認《補充協議》的效力。
知識拓展:
什么是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在社會實踐中,出現以下“陰陽合同”的情形,法官往往根據違約情形選擇適用對違約方不利的規定:
1、對于差價以裝修名義并且差價較小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
2、對于差價太大,一般會認定無效。
3、對于賣方不想賣,主張中介與買方惡意串通以
低價過戶損害其利益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
4、對于買方不想買而主張賣方避稅,或者簽現售后只想以現售合同上的低價買,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
5、對于雙方仍想交易但過戶時一方主張以真實價過戶,另一方拒絕的,會調解,調解不成則認定合同不成立。
6、沒簽過戶確認書,現售價變少的,視為雙方意思變更,現售合同有效。
房屋買賣的合同目的 房屋買賣的合同篇六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一致同意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自愿有償將自有房屋(包括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該房屋)及相應的土地)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范圍為自東向南、自西向北(附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第三條雙方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乙方已于____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幣____,雙方同意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支付甲方購房款人民幣___元。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同意在__月前向甲方支付___元,在20__年前支付___元。甲方應在收到款項后開具收據。
第四條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相應欠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款項不得退還。
第五條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天內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并保證主體結構及原有基礎裝修(門窗、水電等)。)完好無損,不得故意破壞,否則甲方負責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房屋交付后,房屋的經營權、使用權以及對外租金和收入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甲方保證所提供的與土地使用權相關的權屬證明(原件)真實合法,甲方出售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的產權及權屬清晰,無其他權利設定、其他債務和債務,無抵押或擔保。如出現上述情況或第三人主張房屋權利,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甲方應負責解決,并同意按乙方支付的雙倍價格賠償乙方損失..如果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偽造的,乙方仍可按協議合法占有該房屋,無需賠償,甲方不得提出異議。如因證件真實性發生爭議,甲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七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未支付全部購房款期間,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原件)由見證人保管。在此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要求托管人移交證書。乙方付清全部購房款并經甲方確認后,托管人應將證書交付給乙方..
第八條乙方在付清全部購房款后,需要辦理相應的權屬證書過戶手續時,如需甲方配合,甲方應隨時提供協助。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轉讓所需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甲方延誤影響土地、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九條本協議簽訂后,在見證人保管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期間,甲方不得以土地使用權滅失等為由重新申請證書。,或在合同履行期間單方面要求提高房屋售價或出售多套房屋。如果上述情況妨礙乙方權利的行使,甲方同意按乙方支付的雙倍價格賠償乙方的損失,在沒有實際賠償的情況下,乙方可以繼續合法占有和使用該房屋,甲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達成協議副本,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證人: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的合同目的 房屋買賣的合同篇七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和樹木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折約__________畝)。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__________。
第二條、轉讓方式
甲方將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價款。
第六條、其他約定
1.在出讓過程中,甲方僅承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九條、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鈞證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房屋買賣的合同目的 房屋買賣的合同篇八
其委托人:________,性別: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
其受托人:________,性別: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委托原因、事項、權限:
其委托人______是位于北京市________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是產權共有人。現我們同意出售上述房產。因為我們______,不能親自辦理該房產的買賣及相關手續,故委托__________為我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們辦理如下事項:
1、那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我們辦理此房的買賣交易手續;代為簽署以上房屋的買賣合同;
2、我們代為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此房產權轉移、過戶等相關事宜;
3、要辦理代為辦理與出售此房相關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暖氣、公共維修基金等交割手續;
4、要協助買方以買方名義辦理銀行貸款相關手續并簽署相關文件;
5、相關售房款本人親自收取,或將房款通過銀行將款項劃入本人的賬號:xxxxxxxxxxxxx
6、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圍內所進行的一切行為和所簽署的一切文件我們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7、一般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一個月內委托辦理相關事宜。過期后無效。
代理人無轉委托權。委托人:年月日
:購房合同、售房合同
房屋買賣 | 二手房買賣 | 商品房買賣 | 農村房屋買賣 | 小產權房買賣 | 安置房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