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xxx,男,1946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
答辯人:潘xx,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大廈三樓
委托代理人:陳琪春,廣東翔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答辯人就袁修能訴陳x、章非、潘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潘xx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xx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xx制衣廠”與陳x、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xx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xx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于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后,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連帶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由連帶義務人對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責任。在本案中,答辯人既無法定也無約定,原告依據什么要求答辯人承擔此連帶責任呢?原告與答辯人潘xx同樣在“中山市沙溪鎮大廈三樓”經營企業,原告系未經工商登記的非法經營,潘xx系合法經營,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觀臆斷,認為潘xx的設備屬于陳xx、章非,證據何在?
三、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后,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并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
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只能理解為第三方債權人混淆原告與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扣除設備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
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詳見費用分攤明細表)。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