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自由的概念-萬葉集
個人自由應該有一個無論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圍,如果這個范圍被逾越,個人將會發覺,自己身處的范圍狹窄到連自己的天賦能力都無法得到最起碼的發揮,而唯有這些天賦得到最起碼的發揮,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構想”,人類認為是善的、對的、神圣的目的。根據這一推論,我們應當在個人的私生活與公眾的權威之間,劃定一道界限。這一道界限應當劃在何處,簡直是一個討價還價的問題。
大體說來,人類畢竟是互相依賴的,沒有任何人的活動是完全“私人”而永不干擾到別人的活動。“梭子魚的自由,就是鯨的末日”,于是,某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須受到約束,另一部分人才能享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