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如何管理現金(詳細完整的管理條例)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企業的銀行存款業務,防范因銀行存款管理不規范給企業帶來資金損失,確保企業資金的安全與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涉及銀行存款業務的相關事項。
第3條 本制度中的銀行存款是指企業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
第2章 銀行賬戶管理規定
第4條 企業銀行賬戶開戶工作統一由財務部負責,日常管理也由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5條 企業開設賬戶的審批程序,如下圖所示。
財務經理審核
資金主管核準
企業開設賬戶審批程序示意圖
第6條 企業銀行賬戶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立,并用于辦理結算業務、資金信貸和現金收付,具體可設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與專用存款賬戶,各賬戶功能如下所示。
【第1句】:基本存款賬戶:辦理企業日常轉賬結算與現金支付的賬戶,如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支付,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等。
【第2句】:一般存款賬戶:辦理企業的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此賬戶只可辦理現金繳存,不可辦理現金支付。
【第3句】:臨時存款賬戶:辦理臨時機構或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在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范圍內可辦理現金支取。
【第4句】:專用存款賬戶:此賬戶是企業為特定用途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而開,如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資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7條 資金管理人員開設企業銀行賬戶時要根據上述審批程序進行,需有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批意見,不得私自以企業名義開設帳戶。特殊情況下需開立的,須經總裁批準。
第8條 開立銀行賬戶,開戶銀行要盡量選擇全國性的大銀行。
第9條 銀行賬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財務部應定期檢查銀行賬戶開設及使用情況,對不再需要使用的賬戶,及時清理銷戶。檢查中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10條 企業銀行賬戶的開戶、存儲資金的分配、銷戶要立足于和銀行發展長期的合作關系,不得隨便因個人關系轉移。
第11條 由財務經理牽頭組織資金主管與審計人員組成審查小組,不定期地審查銀行帳戶,發現私開賬戶、未按規定及時清理、撤銷賬戶等問題時嚴肅處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3章 銀行存款業務辦理管理
第12條 銀行存款業務辦理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與企業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銀行賬戶僅供企業收支結算使用,不得出借銀行賬戶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第13條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結算合同中需要明確款項收付的結算工具、結算方式、結算時間等內容。
第14條 財務人員、業務人員應嚴格審查收到的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票據的合法性,以免收進假票或無效票。
第15條 企業各部門的業務或日常費用付款,需預先領用支票或匯票的,申請人應填寫付款申請單,由相關領導審批后,交由出納辦理,申請單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額和收款單位,銀行票據應分別加蓋財務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領取票據后,須在票據存根上簽字確認。
第16條 出納人員在辦理結算業務時應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或結算工具,并在辦理業務后取得結算憑證,如銀行回單聯等。
第17條 會計人員根據相關的原始憑證與結算憑證編制記賬憑證。
第18條 出納員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日記賬,并每日結出余額。
第19條 出納人員不慎將結算憑證丟失后,應及時上報以方便財務部門采取掛失止損等補救措施。否則若給企業造成損失,由出納人員自己承擔。
第20條 資金管理專員定期通過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逐筆勾銷銷的方式對賬,每月至少核對一次。查明未達賬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對賬單應每月裝訂入冊。
第21條 企業與銀行對賬時發現錯誤的處理辦法。
【第1句】:記賬錯誤的處理辦法:上報財務經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改正。
【第2句】:收付款結算憑證在企業與銀行之間傳遞需要時間造成記賬時間上的先后,即一方記賬而另一方未記賬。處理辦法: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表進行調節。
第22條 財務經理安排人員組成清查小組,不定期地審查企業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存款相關賬目是否一致。
第23條 審計人員負責審核銀行存款結算業務,具體的審核內容如下。
【第1句】:銀行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結算憑證是否一致。
【第2句】:銀行存款業務的手續是否齊備。
【第3句】:銀行存款業務的相關憑證與相關賬目是否一致。
【第4句】:銀行存款總賬與企業的銀行存款相關賬目、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是否一致。
第4章 網上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24條 開辦網上銀行的賬戶嚴格按照開設銀行帳戶的審批流程審批。
第25條 網上銀行的銀行存款業務審批與管理嚴格按照普通銀行存款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26條 網上銀行的銀行存款業務至少設操作員、復核員與轉賬員三級。
第27條 電子銀行卡與密碼的保管人員不得將卡交予其他人員,密碼需定期更換,電子銀行卡丟失需及時掛失、上報,否則后果由保管人員承擔。
第5章 附則
第28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
第29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