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老員工辭職,老板不簽字,表示必須交出私人微信號
微信是職場中溝通交流,維系客情關系必不可少的軟件。很多公司為了避免員工利用公司的平臺,私自掌握一些客戶資源,都會用公司的名義申請好微信號,然后交給員工使用,這樣可以保證不管到什么時候,這個微信號上所有上的信息,都是公司所有的財產。
近日一位職場老員工辭職時,就因為微信號的問題,跟老板杠上了。老員工說:離職手續辦了好幾天,就差老板簽字了,這天給老板發信息,想看看他什么時候到公司,沒想老板卻讓老員工把微信號上交。
老員工聽到這個要求愣了,一年前進公司的時候,為了方便將生活和工作區分開,用自己的私人信息又注冊了個微信號,這件事情自己沒有上報老板,但老板見過幾次不是用的公司的微信號在聯系客戶,也沒說什么,說明他是默許的。
可如今辭職了,打算在58同城找別的工作時,老板卻要求必須上交,說是公司賦予的權利,讓老員工注冊的工作號,是公司的財產,離職時必須留下。對于這樣的要求,老員工拒絕,也不能理解,微信是用自己的信息注冊的,有自己的私人信息,斷不會輕易留給別人的,而且進入公司的時候,老板也沒說不能用自己的微信號。只是想現在老板用“不簽字”來要挾自己,求助網友,看如何做才好?
看完老員工的分享,一些網友們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1、不給是違法
有網友表示,這個微信號是必須要留給老板的:你不交無錫老員工辭職,老板不簽字,表示必須交出私人微信號,以后再拿出來搶公司的生意嗎?這就是違法,打官司你就死的很難看了
2、絕對不能給
也有網友表示,絕對不能給:員工離職,叫員工把與公司相關的一些私人物品上交,這擺明就是“強盜邏輯”,那員工上班還帶有一些私人物品,是不是也要上交?。?/p>
3、不予理會
還有網友表示,離職手續其實是不用公司簽字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離職,可以通過仲裁要求其進行辦理,而且,離職手續這個東西,錄用單位根本不看
小編認為:其實這件事情的根本,不是微信的歸屬問題,而是利益爭分,不管從公司還是老員工的角度來說,這個微信號目前是具備一定的價值的,老板覺得老員工利用公司的平臺積累了客戶資源,而這些資源都是在公司為你提供了平臺的基礎上才有的,換句話來說,也就是沒有公司,你這個微信號一文不值;而老員工深深明白,在職場中打拼,客源才是他創造更好業績的根本,換誰也不會舍得輕易轉給別人的。
有網友表示合作不來就辭職一了百了,像我一樣上58同城找份心儀的工作,現在工資理想和同事老板相處的也很愉快!
讀者朋友們,你們認為這個員工的微信號該不該上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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