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民事調解書 辦理房產證遭拒
摘要:根據規定,當事人可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可是帶著民事調解書去辦理房產證時,卻被告知不能辦理,必須需要辦理公證書。日前,市民葉先生就碰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根據規定,當事人可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可是帶著民事調解書去辦理房產證時,卻被告知不能辦理,必須需要辦理公證書。日前,市民葉先生就碰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手持民事調解書 中心不給辦房產證
今日蕪湖客戶端用戶葉先生反映,他爺爺過世后,留下了一套儒林西苑安置房。去年8月份,他和母親就此產生繼承權糾紛和房租費糾紛,后經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后,葉先生獲得他爺爺房屋100%繼承產權,房租費歸其母親所有,并且在9月12日法院出具了(2018)皖0203民初2990號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內容明確認定了,我今后享有爺爺房屋100%繼承產權,也認定我和我母親對爺爺去世之后的安置房均享有共同共有房產繼承權。”但去年10月份,葉先生去蕪湖市弋江區城南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時候,卻被工作人員告知,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辦不了房屋登記手續,并且告知他必須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就此事,我也與當時審理調解的弋江區法院法官溝通過了,法官明確表態,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是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不需要再去辦理公證。”對此,葉先生非常郁悶:“我就想問問城南不動產登記中心,既然民事調解書有效,為什么不給我辦理房產證呢?”
新人不熟悉業務 已道歉隨時可辦理
接到葉先生投訴后,記者與蕪湖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取得了聯系。該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經過核實后,葉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調解書寫明:該房屋原屬葉先生(25%)與其母親(75%)共同共有,現葉先生母親將75%產權給予葉先生,即葉先生今后享有該房屋100%產權;2018年10月,葉先生持法院民事調解書前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弋江區安置辦窗口申請辦理該安置房轉移登記(繼承)手續,卻被窗口工作人員告知須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書,方可辦理拆遷安置房轉移登記(繼承)登記。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當事人可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為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持民事調解書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我們了解獲悉,葉先生反映的情況為弋江區安置房受理窗口新增工作人員對部分登記業務不熟誤答所致。”該負責人透露,他們已經多次與葉先生取得聯系,就此事進行了解釋,并就辦理事項答復有誤表示了歉意。同時該負責人表示,今后,他們會進一步嚴格落實窗口首問負責制,加強對各區安置房辦證點(窗口)工作人員的培訓與管理,確保工作人員能夠準確答復申請人申請事項,讓群眾對中心的服務更加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