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 對物業管理條例心得體會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物業管理條例篇一
物業管理條例為居民生活帶來了許多便利,自己也在實踐中感受到了管理條例的力量。在過去的幾年中,我一直是一名租戶,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我將探討一些對物業管理條例的心得體會,這些心得是我以前沒有意識到或者不理解的。
第二段:了解管理條例是必要的
了解物業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哪怕是租客也需要知道一些細節問題。例如對物業管理條例的大體掌握,就可以了解自己的權益以及義務,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因此,每個業主和租戶都應該花一些時間了解與之相關的條例和政策。同時,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的背景和目的也應該被廣泛宣傳,以便更多的人能夠參與進來并為更好的管理服務貢獻自己的力量。
第三段:條例使管理更公正、透明
物業管理條例還規定了業主、租戶等角色在租賃權利上的平等,在物業資金使用和管理上具有透明度,可使業主更有信心地給予管理層以合作和支持。同時,有了透明度,業主可以隨時監督資金流向,避免管理層與業主間的不良關系,達到真正意義上共同建設和利益分配的目的。因此,規范的物業管理條例可以保證物業管理的公正,讓業主更放心。
第四段:規范行業對業主更有利
隨著對物業管理條例的不斷修改和完善,管理的規范程度也越來越高。這種規范不僅有助于提高物業管理者的專業水平,更有利于業主的利益保障。例如,規范了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合同、物業費用等信息明細,使得業主可以更清楚了解物業管理情況和費用的使用情況,也更好地保障業主的權利和利益。因此,條例的存在使得整個行業得到更好的管理和規范,為業主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優勢。
第五段:總結
總之,物業管理條例不僅對管理者有管理的指導,讓管理更規范,更讓業主可以依據相關規范、制度獲得更好的服務,保障自己的權益。而且,作為租客的我們也應該關注這些條例,從中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并行使以及投身到更加規范、透明的物業管理中。希望能有更多人認識到物業管理條例的重要性,共同推進社區管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物業管理條例篇二
國務院于xx年10月1日頒布的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方面的條例,它是在xx年版《物業管理條例》基礎上修改的。主要內容是明確了業主、物業公司和物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的關系及各自的義務和權利。規范了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各自的職責和運作方式。使這些單位更加職責明確,更好地保護了業主利益。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
買賣合同
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該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p>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p>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p>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該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p>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p>
本決定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物業管理條例篇三
物業管理條例是保障業主合法權益、維護社區穩定和諧的法規,對于現代社區的建設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最近我研讀了《物業管理條例》,從中深感這個法規的細致、全面和貼近民生。在實踐中,我認為應結合法律法規,切實增強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為業主創造一個安全、舒適、便利、和諧的生活環境。
第二段:明確物業管理的職責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的職責:負責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保潔、綠化和安全管理;定期召開業主大會,聽取業主意見建議;及時公布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清單,維護業主利益等。在業務層面,物業人員應遵從社區管理政策,履行好崗位職責,為業主提供優質高效的物業服務。
第三段:加強小區安全管理
保障小區安全管理是物業服務企業的重點工作之一。在居住區域內,應建立適當的安全設備和巡邏檢查制度,對入住流程及外來人員進入、退出情況進行審核管理,使業主有無憂無慮的生活環境。另一方面,業主也應自覺維護小區安全,妥善保管財物,不采取違法拆除、私拉電線等違規行為。
第四段:優化服務質量
優質的物業服務會引起業主對物業公司的信任和支持。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應提高服務質量,針對不同業主的需求差異,為業主提供更加個性化的、貼心的服務。比如,設置業主建議箱、開通便民服務熱線等方式,更好地收集和解決業主的需求和意見。
第五段:加強管理規范
在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存在管理不規范、監管不力的問題,不僅嚴重損害了業主利益,也影響了社區和諧穩定。因此,加強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培訓和考核,強化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營造優良的市場環境。
結論: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保障小區安全穩定,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加強管理規范是物業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我們應加強對《物業管理條例》的學習,旨在更好地落實相關政策,并通過切實行動實現物業管理的穩定、和諧、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篇四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根據2024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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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篇五
物業管理在現代城市化的進程中起著重要作用,隨著城市的發展,對物業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的規范,中國國家發改委組織多次修訂了《物業管理條例》,不斷完善和加強物業管理制度,對促進社區和諧、提升城市品質以及提高住民生活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將從幾個方面談一談我對《物業管理條例》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加強對物業服務的管理要求
《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服務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對物業服務行業進行了管理。這也是體現對住民利益保護的一種方式。在此情況下,物業服務行業必須嚴格執行相應的規定,隨時為住民提供有質量、優質、高效的服務。這不僅帶來了對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同時也為住民提供了權益保障和福利。
第三段:促進物業服務行業標準化
《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也促進了物業服務行業標準化,為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貢獻了力量。在執行《物業管理條例》的過程中,必須堅決貫徹實施關于物業服務標準化的要求,對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標準有系統、科學的規范。
第四段:完善社區環境構建質量
一個良好的社區環境建設對于住民的品質和幸福感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段飿I管理條例》對社區環境質量提出了要求,確保社區內干凈、衛生,同時推進公共設施建設和維護。這也激勵了物業管理行業,促進了公共資源的規范化、專業化管理,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第五段:倡導社區協作和諧
《物業管理條例》倡導社區協作和諧,為實現社會和諧構建奠定了基礎。通過規范物業管理行業的實踐和要求,鼓勵住民積極參與社區事務,加強社區大家庭的互動交流,形成團結、和諧、進取的社區氛圍。這不僅僅是一種公益事業,也是一種文明進步的代表。
結論:
總之,《物業管理條例》的實施將物業管理器的職能發揮到了極致。這不僅完善了物業服務行業,而且進一步優化了城市環境,推動了城市發展;同時,也建立了住民就業和社會和諧穩定。伴隨著令人期待的未來,物業服務行業也將探索出更加有效的運營模式,迎接更為嚴峻的挑戰,助力城市的進步和發展。
物業管理條例篇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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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篇七
為了規范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了深圳市物業管理條例,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20xx年深圳市物業管理條例,希望大家喜歡!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七號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20xx年10月17日頒布,20xx年1月1日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xx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xx年10月17日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20xx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物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物業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研究擬定或者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四)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在區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顒?。
社區工作站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社區工作站辦理物業管理相關事務。
第六條 深圳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協會)是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規范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負責制定并監督實施物業服務規范,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并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調解行業內部爭議等。
第七條 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八條 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并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較少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
第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邀請物業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派員列席。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
(三)本條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業主提議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核實提議人的業主身份。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集。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議題、時間、地點、方式以及表決事項等予以公告,并同時抄送全體業主。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與會業主所持有的投票權超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投票權半數,且與會業主人數超過全體業主人數半數的,業主大會會議方為有效。
前款所稱與會,是指業主在會議簽到表簽字確認;采用或者同時采用書面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包括業主在表決票上或者選舉票上簽字確認并按照規定方式交回表決票或者選舉票。
業主投票權數按業主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計算,物業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計算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
第十五條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應當出具書面
委托書
,載明委托事項和投票權數。受委托人投票時,應當出示委托書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證明。一個獨立產權單位登記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
一個獨立產權單位擁有一個表決票或者選舉票,每張表決票或者選舉票上應當標明該產權單位的投票權數。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和與會業主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同意。
業主大會作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和與會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三日內,將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抄送全體業主。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通過管理規約、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
(一)物業出售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滿二年的。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前款條件后六十日內,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業主也可以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后一個月內,負責核實并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二十條 籌備組由五至七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工作站負責人一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代表一名、業主代表三至五名?;I備組組長由社區工作站負責人擔任?;I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社區工作站在愿意參加籌備工作,且有一定人數業主推薦的業主中確定?;I備組成員不得擔任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籌備工作所需要的物業和業主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候補委員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的工作職責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和執行秘書薪酬,從物業服務費中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顚S?。
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和執行秘書薪酬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候補委員不領取津貼。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履行業主義務,未欠交物業服務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五)書面承諾積極、及時、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各一名?;I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七名委員組成,組成人數為單數,具體人數由籌備組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候補委員人數按照委員人數的百分之四十設置。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按照預定名額和候選人得票順序當選。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經區主管部門確認后,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時組織召集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除業主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物業服務企業、物業使用人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成立情況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區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和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變更情況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邀請物業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派員列席。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一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條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布信息,應當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簽字同意:
(一)提請業主大會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二)提請業主大會決定調整物業服務費;
(三)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式;
(四)提請業主大會批準物業服務合同;
(五)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六)終止委員職務以及將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
(七)中止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委員職務;
(八)涉及業主重大利益的其他決定。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物業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委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收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中止其委員職務,并提請下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
(一)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內三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中止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并記錄歸檔。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
(五)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全體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后,仍缺員超過百分之四十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決定予以解散: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及公共秩序;
(三)不按規定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情節嚴重。
區主管部門解散業主委員會的,應當通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分期開發的物業,可以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新一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但增補后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不得超過十七人。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中止和自行終止,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候補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換屆選舉,并報告區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換屆選舉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
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尚未完成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或者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并在上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解散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在區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有關財物清算和資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個工作日內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為管理。
第四十四條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將工作情況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第四十五條 業主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
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維護規則;
(二)業主合理使用物業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三)物業天面、外墻、門窗及戶外設施保潔和裝修規則;
(四)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五)業主分擔物業管理區域各類費用的方式;
(六)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將備案后的臨時管理規約在物業銷售場所公示。
業主在入住時,應當簽署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在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業主認為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顯失公平的,可以請求區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區主管部門可以撤銷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顯失公平內容,也可以決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中對特定業主顯失公平的內容對該特定業主無效。
第四十八條 管理規約正本由業主委員會保管,并于通過后三日內,將副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在十五日內抄送全體業主。
第四十九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由業主委員會在通過后十五日內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依法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和檔案管理規定,并建立活動檔案供業主查詢。
經業主大會作出決定的,方可使用業主大會印章。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有權根據本條例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并以未出售物業業主身份享有相關權利。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中承擔下列義務:
(二)依法參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協助成立業主大會;
(三)依法提供物業服務用房;
(四)以未出售物業業主身份承擔相關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提供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設備用房、物業服務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物業服務設備用房面積根據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實際需要提供。
物業服務辦公用房面積按照下列標準提供:
(二)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除按照二十五萬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標準提供。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辦公用房中調劑,建筑面積應當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有獨立產權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
物業服務用房產權屬該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所有,權屬資料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物業服務用房房號、面積等相關資料。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核查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房號。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依法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五十六條 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示“物業”字樣。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獨立核算的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物業服務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取得資質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加入市物業管理協會。
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實施后三個月內加入市物業管理協會。
異地物業服務企業在特區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加入市物業管理協會。
第五十九條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性監管,建立誠信檔案和誠信風險預警公告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規范,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告、業內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等制裁。
受到市物業管理協會公開譴責的物業服務企業,二年內不得參加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業主大會可以提前解除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受到市物業管理協會公開譴責的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物業服務企業二年內不得聘用其從事應當由取得物業服務相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的工作。
市物業管理協會給予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的,應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給予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公開譴責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承擔機電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或者轉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掛靠、外借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物業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標準由市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和發布。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有特殊要求的,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區主管部門報送季度、年度統計報表和其他相關統計資料。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提供物業服務。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不得分割管理。
分期開發的物業,前期建成部分已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后期建成部分應當由同一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第六十五條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并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具體劃分方法如下:
(三)不同物業管理區域地理上自然連接的,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有爭議的,由區主管部門會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處理。
第六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的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期限等。
關于物業服務內容約定不明的,依照市主管部門發布的物業服務標準執行。
第六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的計費方式。
酬金制計費方式,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金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部分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支出,結余部分歸業主所有,不足部分由業主承擔的計費方式。
包干制計費方式,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盈余歸物業服務企業所有,虧損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計費方式。
第六十八條 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的,酬金的計提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根據企業資質、服務內容與水平等因素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六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體期限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約定,最長至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時,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原合同可以繼續履行至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向業主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辦公場所、聯系方式和資質等級等。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相關資料,并同時移交業主相關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前款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禁止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業主資料。
第七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除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同時移交下列資金、資料和物品:
(一)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結余;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結余;
(三)物業服務用房;
(四)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物業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五)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收取物業服務費的企業,用物業服務費購置的資產及物品。
第七十二條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逐步實行統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七十三條 物業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住宅物業服務招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由政府財政性資金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物業,其管理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相關標準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屬于單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少于十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的;
(二)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業主大會決定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的;
(四)公開招標的投標人少于三人的。
符合前款第(三)、(四)項條件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經區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選聘行為無效。
第七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副本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
應急預案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供水、供電和供氣事故,物業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進行具體規定,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防范應急預案應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給予必要的指導。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
第七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裝修施工進行監督。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要求行為人及時整改;行為人未按要求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維護、修繕、裝修監督等工作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提供方便。
需要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方便的,應當事先通知,并就相關具體事項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協商。
第八十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由業主負責。共有物業遭人為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要求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公用事業以及通訊、有線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 物業天面、外墻和樓梯間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每五年至少修繕或者粉刷一次,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業主自有空調架、防盜網等外觀設施,應當每三年至少檢修或者粉刷一次,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八十二條 物業影響市容美觀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修繕或者改造。
對影響市容美觀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未及時修繕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請求區主管部門責成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限期修繕;逾期不修繕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代為修繕,修繕費用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承擔。
第八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費的具體標準,由當事人根據前款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十四條 業主入住前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業主入住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向物業買受人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
前款所稱入住是指在房屋
買賣合同
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并辦妥相關入住手續。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入住手續的,視為入住。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書面通知的,以業主實際辦妥相關入住手續為準。第八十五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有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的,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包括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和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
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二,在辦理該物業項目初始登記前一次性劃入指定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交納物業服務費時一并交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月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交納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
市政府應當根據物業不同類型,分別制定各類物業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銀行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存儲、使用、增值和查詢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各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賬、專戶存儲、核算到戶、??顚S谩I主決策、撥付快速、手續便捷的原則。
市主管部門可以在代管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以支付相關單位的代收、代管等費用。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八十七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由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該共有物業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不得與業主大會對物業全體共有部分作出的決定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二)物業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費用,由該部分共有物業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物業共有部分遭人為損壞的,其修繕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八十九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超過首期歸集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百分之七十的,業主大會應當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資金應當不低于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數額。
第九十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其名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物業一并轉讓;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業主。
業主未繳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該物業的轉讓和抵押登記手續。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單位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劃撥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應當按照該條例有關規定繼續繳交。未按照規定繳交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追繳。
按照前款規定收取與追繳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繳納的住宅維修基金,應當由該物業的管理單位按戶設賬,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全額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繳納住宅維修基金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補足。
第九十三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支付物業服務費、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承擔有關分攤費用。
第九十四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繳清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應當承擔的有關分攤費用。
物業被依法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在拍賣前明示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相關分攤費用支付和交納情況。
第九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應當按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從物業服務費中支出。審計報告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九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第九十七條 物業服務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予以公示。
第九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將臨時管理規約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第一百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提供;逾期未提供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市場平均售價和規定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向業主大會支付??睿嫒胛飿I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專項用于承租、購置物業服務用房,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擅自處分依法屬于業主的共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服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責令退還所收取的物業服務費,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未加入市物業管理協會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一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聘用受到公開譴責的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或者轉交給他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一百零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轉讓或者以出租、掛靠、外借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不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和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表和相關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不按時報送統計資料的,處以五千元罰款;對提供虛假統計資料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不提供或者移交相關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規定,未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有關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一百零九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故意泄露業主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罰款。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或者執行秘書故意泄露業主資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應當負責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區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逾期所收取的物業服務費,并按月處以五萬元罰款;逾期三個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未保持物業天面和外墻等設施安全整潔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業主、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修繕、粉刷,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不履行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義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追收;非業主原因而拒不執行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繳納。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后,有權向未繳納的業主收取。
物業服務企業逾期未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存入,并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有關規定,侵占或者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區主管部門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按照本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繳交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經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區主管部門按應交款項逾期天數處以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相關資質證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拒不移交住宅維修基金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未按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未將審計報告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直接責任人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未按期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未實行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不及時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物,或者不按照約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經區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提請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條例對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未作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區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在征求該住宅區業主或者使用人意見并取得過半數書面同意后,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示范文本。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條例要求市政府或者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示范文本的,市政府或者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十二個月內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標準,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xx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條例篇八
南京市版物業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
新建住宅區和配套設施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整治,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其他物業,推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市容、環保、園林、工商行政、價格、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物業管理行業應當逐步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的各項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遵循有償服務、自負盈虧的原則自主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業主自治管理
第五條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少于五人的,物業管理的組織形式可以由業主決定;業主人數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單元推選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由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物業以及共用設備設施的相關情況劃定,原則上以封閉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予以確定。
第六條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對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五)與所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相符的服務;
(六)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四)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維修基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三)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審議批準業主委員會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
(六)決定有關業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提議后十五日內應當就所提議題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的投票權數,住宅實行一戶一票;非住宅按其總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的業主總數得出的平均數為一票,每增加一個平均數增加一票;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不足平均數的計一票。
召開業主大會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決定事項,應當由參加會議的業主進行投票,超過投票權總數一半以上的,視為通過。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由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物業所轄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對業主大會負責。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及其修訂草案并報業主大會通過;
(四)經業主大會批準,負責維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續籌;
(五)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物業管理重大措施;
(七)執行業主大會的有關決定;
(八)接受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九)督促業主和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和有關規定;
(十)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成立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二)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該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后,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應當是五至十五名的單數,其組成人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實施管理的物業管理企業中兼職。業主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可以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所作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三條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確認。登記確認日期為業主委員會成立日期。業主委員會申請登記確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確認表;
(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三)業主大會會議紀要及選票。
業主委員會登記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業主委員會終止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業主委員會的會務活動經費、活動場所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五條業主公約是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為守則,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應當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或者其他顯著位置予以公布,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該決定無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和使用人。
第十七條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投訴。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決定受理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投訴人。
投訴人對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要求。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復核意見回復投訴人。
第三章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備案的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后,物業管理企業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申請物業管理資質應當交驗下列材料:
(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申請書;
(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申報表;
(三)營業執照;
(四)建設部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證書、從業人員崗位證書和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
已領取國家統一制發的物業管理等級資質證書的外地物業管理企業,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工作制度;
(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制止違章搭建或者其它侵害業主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五)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執行物業管理行業規范、服務標準;
(二)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服務,維護業主利益;
(三)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四)定期公布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和維修基金的收支帳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五)接受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出售后至業主委員會正式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前的物業管理服務。
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物業購買人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當及時續聘或者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當事人應當就以下物業管理服務事項進行約定:
(一)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環境衛生、綠化管理;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協助管理事項;
(四)物業裝飾裝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運等管理服務;
(五)應業主要求進行的室內特約維修服務;
(六)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等單位開展維修施工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任何單位不得強行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確需委托的,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行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場競爭機制。鼓勵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提供代辦服務、特約服務的費用。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公共服務費由當事人在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或者物業管理合同中協商確定。物業管理企業應業主的要求,提供代辦服務和特約服務的費用,應當與業主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服務實行等級評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依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安全護衛、綠化、環境衛生、多種經營與社區文體活動、服務質量效果等內容綜合評定。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五條新建物業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建設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等必要的物業管理配套設施,制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并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成后,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未經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的,不得實施物業管理。
新建物業的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十日內進行驗收,并給予書面答復。對驗收合格的,發給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證明。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應當按照住宅區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的比例,無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并由受托管理的物業管理企業使用。
配套使用的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共用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接管物業時,應當與委托方按照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接管驗收辦法進行接管驗收。物業接管驗收辦法主要包含接管驗收的程序、資料、內容及交接雙方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三)私搭亂建;
(四)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五)隨意傾倒或者丟棄雜物、垃圾;
(七)未經批準擺攤設點;
(八)無序停放車輛;
(九)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亂懸掛、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
(十)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十二)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或者種植蔬菜;
(十三)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和擅自移動煤氣管道等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業主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物業安全的要求,并報規劃、房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后,由物業管理企業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后,應當將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維修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維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時,相關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因阻撓修繕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因修繕、裝修及使用不當造成相關業主自用部位、設施設備損壞和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市政、供水、供電、供氣、市容、環衛、電信、綠化、消防、交通、有線電視、郵政等共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定應當由相關部門維修養護的,原有職責和養護渠道不變。相關部門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養護的,應當支付維修養護費用。
第三十三條房屋的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房屋室內部分(不含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業主自行維修;
(二)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水泵、機電設備(不含電梯)、共用天線、消防設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合同的約定定期維修養護。
電梯維修更新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簡稱維修基金),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的中修、大修、更新。
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管理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管、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未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收繳率達不到百分之五十的,連續三個月以上,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兩個月內仍收繳不到百分之五十,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行退出。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新建物業建成后,未經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擅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由工商行政、價格、市容、規劃、財政、公安等部門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市各縣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布的《南京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最新消息:
《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獲審議通過,再吸納70條代表意見
業主交納物業費情況將在小區公示
剛剛閉幕的市xx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待報省人大會審議批準后施行。記者采訪了解到,代表們在審議中共提出了149條意見和建議,其中70條意見被吸納到條例當中,涉及29個條文的修改。
對實名投訴、舉報實行限時回復
根據汪旭東等代表意見,政府相關部門受理登記投訴舉報事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不應當限于實名。但對于實名投訴舉報的,要建立限時回復制度,并對實名投訴舉報人予以保密。
條例第五條采納了這一意見,并作出相應調整:“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按照職能分工履行職責,及時受理業主和相關單位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對實名投訴、舉報實行限時回復,并對實名投訴、舉報人予以保密。”
物業保修金交存期由8年改為5年
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保障。物業保修金交存期為8年。
江勁松、嚴菲、徐珺等代表提出,草案規定物業保修金交存期8年過長。經過論證,條例將物業保修金的交存期限改為5年,以更好地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相銜接。
第三方評估機構無法協商產生,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隨機抽取
根據草案第三十八條,已交付使用物業業主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因對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不滿意,要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其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協商選定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評估。
胡道才等代表提出,草案規定各方協商開展第三方評估,應補充協商不成的處理情形。為此,條例修改為“協商不成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隨機抽取第三方評估機構。”
第三方評估實行市場化運作
閔一峰等代表提出,第三方機構要保證公平公正公開,物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
“條例已授權制定第三方評估活動管理辦法,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具體條件、運作程序等會在授權政府制定的細則中規定?!毕嚓P人士回應說,第三方評估實行市場化運作,第三方評估機構是完全的市場主體。對評估工作,政府放權,交給市場。在具體運作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指導和監管,強化其依法公正進行評估。
業主對物業費調整有異議,可向物價部門投訴
陳高峰、汪敏等代表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業主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有異議的,直接提起訴訟不妥。為此,條例修改為“業主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有異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認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違反程序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訴。”
物管企業不按約定履行合同,將錄入信用檔案
針對韓榮照等代表意見,條例第四十三條增加保護業主權益的內容,并進一步體現公平性,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約定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同樣進行征信管理。
條例明確,業主依法享有的正當權益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享有的權利,應當受到保護。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損害業主權益的,業主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仲裁裁決或者司法判決確認后仍不履行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業主交納物業費、公共水電分攤費情況要公示
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電梯、消防、監控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根據徐祥等代表意見,物業服務企業公示的內容要進一步細化。為此,條例修改為“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p>
不得擅自在樓道等業主共有區域堆放物品
根據草案第五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超荷載存放物品;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廚房、臥室、起居室、書房的上方;違反市人民政府有關房屋出租規定等。
針對毛新平、朱赫等代表的意見,該條款新增一項內容,不得“擅自在樓道等業主共有區域堆放物品”。
業主對財務收支有異議,可查詢賬簿
汪旭東等代表提出,草案應增加相關內容,體現業主對住宅小區財務管理的知情權,保護業主權益。條例增加規定,業主對有關財務收支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查詢有關財務賬簿?!?/p>
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業主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查詢有關財務賬簿;經已交付使用物業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通報全體業主。
將制定保修金管理辦法明確使用、監管問題
針對嚴菲、徐珺等代表提出要保證物業保修金的安全管理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人士表示,條例中已授權市政府制定保修金管理辦法,其中將明確使用、監管、返還等具體問題。資金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建筑安裝造價情況,測算并公布按照建筑面積繳納保修金的具體標準。
已著手搭建統一信用平臺
周文松代表建議,物業服務企業出現嚴重失信行為,物業行政部門不將其納入招投標平臺的舉措應該更加具體。在下一步工作中,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招投標平臺的建設和引導,充分運用信用成果,發揮市場調節機制。
據悉,目前,政府相關部門已著手搭建統一的信用平臺,在各相關部門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這一制度能夠落地。同時,進一步細化納入失信名單的標準和情形,確保公正公開,督促物業管理各方培養誠信意識。
物業管理條例篇九
物業管理服務
合同
是一種新型的民事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主體間的法律關系可界定為物業管理人和物業管理服務人之間的關系。下文是甘肅省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保障住宅小區房屋及公共配套設施的正常使用,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建文明、安全、整潔、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內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本市城區內以住宅為主,并有相應配套共用設施設備的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內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或業主自治管理組織委托,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綠化、治安和環境衛生等進行有償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蘭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市物業管理工作;
(三)審查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
(四)審查批準物業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使用。
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環保、物價等部門,以及市政、綠化、環境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按其職責分工,做好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服務相結合的體制,積極推行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
第二章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與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條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開發建設、售房單位應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由住宅小區內的全體業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組成。業主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選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
第七條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也可以臨時召開。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住宅小區所在地居委會代表列席。
第八條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選舉產生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增補、罷免管委會組成人員;
(二)審議批準管委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決定關系業主利益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
(五)其他需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
第九條管委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員若干名。
管委會每屆任期三年,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管委會選舉結果或變更情況,應在三十日內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管委會是住宅小區業主自治管理物業的群眾組織,向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管委會的權利:
(一)起草、修改管委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決定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審議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計劃和住宅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管委會的義務:
(一)支持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各項管理工作;
(二)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三)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物業管理企業的職責:
(一)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制定管理、服務方案,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提供服務;
(二)制止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和業主公約的行為;
(三)依照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依法經營,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三)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亮證收取,并定期公布收支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資質認證和年檢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標準及資質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持《營業執照》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方可接受物業管理委托。
第十四條從事物業管理的工作人員,須取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管理人員上崗證》,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物業管理委托,必須與管委會簽訂書面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使用建設部的示范文本,可根據實際增減有關內容。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物業管理企業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物業管理權的移交與物業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開發建設、售房單位應自管委會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委會移交物業管理權。應當無償、完好地移交住宅小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相關場地和維修基金,以及住宅小區地下管網、單體建筑。附屬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
第十七條開發建設、售房單位在移交物業管理權的同時,必須按住宅小區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一的比例(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無償提供物業管理用房。
未留有物業管理用房的,由開發建設、售房單位,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用房資金。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移交前,其物業管理由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公有房屋售房比例達不到物業管理移交條件的,由原產權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住宅小區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統一實施專業管理。
本條所稱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整幢房屋或整個單元業主共同使用的屋頂、基礎、承重構件和墻壁、走道、樓梯、電梯、垃圾道以及供水、供熱、供電、供氣、排污、消防設施,道路、綠地等。
第二十條住宅小區內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由業主管理,也可以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
業主對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危害物業或公共安全,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一條住宅小區內物業在保修期限內的維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住宅小區內供水、排污、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故障排除,由有關部門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其職責范圍負責。屬于有關部門負責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及時聯系解決。
第二十二條住宅小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二)不得占用、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在共用部位、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物業管理費用的籌集、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經費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二)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特約服務費;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都應當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比例繳納;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比例提取;購房個人按購房款百分之一的比例繳納。
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售房單位提取的維修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購房個人繳納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十五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住宅小區為單位設立專戶管理,??顚S?,管委會申請使用,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業主轉讓房屋時,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房屋建筑由于拆除等原因滅失的,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余額退還原售房單位和產權人。
第二十七條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根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住宅小區的規模、檔次、管理內容、服務水平以及房屋類別,由物業管理企業報物價部門審批。收費標準以外的特約服務費,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自主使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開發建設、售房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按期移交物業管理權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移交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售房單位全額承擔。
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擅自接受物業管理委托的,責令其停止業務活動,給予警告。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20xx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二)年檢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年檢的,按管理權限吊銷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企業因違反合同,造成業主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業主、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污染環境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不遵守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業主不按期繳納或拒繳物業管理費的,由物業管理企業督促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三十三條業主或使用人對房屋自用部分和自用設備管理使用不當,危害物業或公共安全、損害他人利益的,物業管理企業應予制止;造成物業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的城鎮住宅小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托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篇十
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物業管理的條例,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 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 責。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
買賣合同
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 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 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 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 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 處分。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