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質量獎懲制度目的 質量管理獎懲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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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一
為適應公司發展需要,建立完善公司激勵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是通過嚴明有效的獎懲,激發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防止、糾正員工違章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切實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按績施獎,依過行罰。
(二)公平,公正,及時,準確。
(三)思想教育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第三條 員工獎懲工作在公司的領導下由人力資源處承辦,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各專項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細則》執行,符合本辦法獎懲范疇的按本辦法執行,不重復獎懲。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勵的分類及標準
第六條 員工獎勵分兩類: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兩類獎勵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精神獎勵分五種:通報表揚、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二)物質獎勵分三種:一次性獎金、工資晉升、其他(療養、外出旅游、保送培訓等)。
第七條 精神獎勵形式如下:
(一)通報表揚,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予以通報。
(二)嘉獎、記功、記大功,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及獎勵情況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頒發證書和獎章,并記入個人檔案。
(三)授予榮譽稱號,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及獎勵情況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頒發榮譽稱號證書和獎章,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八條 物質獎勵形式如下:
1、記功,給予500元獎勵。
2、記大功,給予1000元獎勵。
(二)工資晉升。具體標準如下:
1、受記功一次、記大功一次或授予公司標兵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晉升一級,執行一年。
2、授予公司勞模榮譽稱號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晉升一級,執行一年。
3、工資晉升期間若再受到獎勵,獎勵級別如等于或高于上一次的,則重新調整工資,重新計算晉升時限,獎勵工資不累加。獎勵級別低于上一次的,只享受一次性獎金。
4、獎勵晉升工資后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
(三)其他。有參觀旅游或相關培訓機會時優先安排受獎勵人員。
第三章 獎勵的條件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
(一)忠于職守,發現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出現一般差錯者。
(二)自覺維護公司形象和聲譽,事實較為突出者。
(三)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明顯者。
(四)工作中有創新思路和方法,表現突出者。
(五)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六)代表公司參加比賽及其它活動取得良好成績或受到表彰者(以通報文或證書為準)。
(七)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事實清楚者。
(一)忠于職守,發現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嚴重差錯,確保公司生產、人員及財物安全或避免質量事故者。
(二)協助公司或自己查獲危害公司安全、社會治安重大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者。
(四)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較大者。
(五)克服困難、堅守崗位、以身作則、無私奉獻,事跡突出者。
(六)策劃、承辦、執行、督導工作得力,成績突出或交辦重大、特殊任務完成較出色者。
(七)連續兩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八)其它應當給予嘉獎的情況。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功:
(一)忠于職守、愛崗敬業,發現嚴重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事故出現者。
(三)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突出者。
(五)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有較大功績,受國家有關部門表彰,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六)連續三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七)其它應當給予記功的情況。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大功:
(一)忠于職守、愛崗敬業,發現重大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事故者。
(二)通過創新為公司增加效益100萬元以上者。
(三)遇有緊急或危難情況,不畏艱難,奮不顧身,勇于負責,并處置得當,避免公司利益損失在100萬元以上者。
(四)連續四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五)其它應當給予記大功的情況。
第十三條 對符合公司年終評先條件的員工,給予授予先進個人、標兵、勞模等榮譽稱號獎勵。
第十四條 對員工的合理化建議、小改小革、發明創造、科研等獎勵,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本辦法獎勵范疇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處罰的分類及標準
第十五條 處罰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類。兩類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行政處分從低到高依次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解聘、辭退。
(二)經濟處罰分三種:罰款、損失賠償、降薪。
(一)通報批評,處罰后人力資源處備案。
(二)警告、記過、記大過處罰結果記入個人檔案。
(三)降級或解聘(工資、技術等級或職務):對員工的過失給予降低崗位薪級系數及解聘職務的處罰,并記入個人檔案。降級適用于執行崗位薪級工資的生產崗位和管理人員,解聘適用于在管理崗位上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技術等級人員。
(四)辭退: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被辭退者,自被處罰之月起停發所有工資、待遇,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辭退手續,不再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七條 經濟處罰的形式如下:
1、通報批評: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
2、警告:給予責任人300元處罰。
3、記過:給予責任人500元處罰。
4、記大過:給予責任人1000元處罰。
不超過其月工資總額的30%。
(三)降薪。直接進行薪級系數調減,具體標準如下:
1、一年內受警告一次或通報批評兩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一級。
2、記過一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兩級。
3、記大過一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三級。
4、處分期滿后均不恢復被調減工資,但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
5、工資調減期間若再受到處分,除給予一次性罰款外,自發文之日起工資繼續累計調減。
6、若工資晉升時限期間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自發文之月起終止享受原工資晉升待遇,并同時按降薪規定調減工資。
第五章 處罰的條件
第十八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一)違反有關規定,影響公司形象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一般安全差錯或影響安全生產秩序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一般質量事故者。
(四)責任原因導致工作差錯,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工作貽誤者。
(五)值班領導無故擅離崗位者。
(六)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十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一)責任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造成公司形象受損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嚴重安全差錯,嚴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嚴重質量事故者。
(四)責任原因導致工作錯誤或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工作貽誤,影響較壞者。
(五)值班領導擅離崗位,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曠工1天者。
(七)當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八)因個人原因造成其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個人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10—20萬元(含)或影響公司形象較嚴重的。
(二)責任原因導致出現重傷安全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者。
(四)值班領導擅離崗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工作時間飲酒、酗酒影響工作或妨礙他人工作者。
(六)違反操作規程或責任心不強致使設施、設備(車輛)、物品材料受損者。
(七)一個月內非連續曠工2-3天者。
(八)連續兩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九)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他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個人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20—50萬元(含)或嚴重影響公
司形象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死亡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特大質量事故者。
(四)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者。
(五)制造有損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關系,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六)未經批準擅自操作專用技術性設施、設備、車輛及其他設施,造成嚴重損失及不良影響者。
(七)一年內累計曠工3天以上10天以下者。
(八)因個人利益,對他人惡意攻擊、誣害、制造事端,造成嚴重后果者。
(九)連續三年未完成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降級、解聘或待崗處分:
(一)責任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或影響公司形象特別嚴重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嚴重安全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應予以降級或解聘,有瀆職行為達到刑事處罰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五)管理無方,馭下不嚴,有嚴重瀆職行為或指揮不當、監督不力,導致下屬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公司經濟、形象受損者。
(六)對已發生的事故或發現責任能力范圍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致使延誤最佳處理機會造成損失者。
(七)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和團體秩序,造成重大損失者。
(八)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者。
(九)因個人私利對他人惡意攻擊、誣害造成嚴重后果,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者。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一)個人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影響公司形象特別嚴重者。
(二)在安全工作中違反規定、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嚴重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并被客戶投訴,嚴重影響公司形象,造成公司蒙受巨大經濟、聲譽損失者。
(四)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關系,致使發生勞資糾紛或煽動怠工、罷工者。
(五)盜用公司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司形象、利益受損者。
(六)惡意損毀公司財物,致使公物損失巨大者。
(七)連續曠工3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0日者。
(八)因損害公司利益、聲譽和形象被刑事處罰的。
(九)待崗期間表現不好的。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其他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中若出現因相互推諉、扯皮、協調不濟導致工作貽誤和造成損失的,對涉及人員或涉及單位領導分別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涉及安全、效益、服務等方面造成公司經濟或名譽損失,對員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其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和員工所在科室主要負責人負有連帶責任,視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警告處分,并處500—2000元一次性罰款。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給予辭退處理。
第六章 獎懲權限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二級單位對其下屬員工有實施通報表揚或通報批評處分的權力。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單位所提的獎懲意見不當,人力資源處有權予以調糾。
第二十九條 除各單位獎懲權限外的員工獎懲,由各單位提出獎懲意見報人力資源處。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人力資源處經與有關部門協商討論后,按規定權限呈報公司領導批準,由人力資源處下文執行。
第三十條 對公司任免權限范圍內的中層管理人員的獎懲和各單位下屬員工授予榮譽稱號、工資晉升、獎勵及降級、撤職、辭退處分,經各部門、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各單位簽署意見后,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人力資源處下文執行。
第三十一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指定專人與受處分的員工談話,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討論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慎重決定,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三十二條 特殊情況下,總經理有權直接對公司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和對違紀員工進行處分。
第七章 申 訴
第三十三條 員工對其所受到的處罰感到不公正,可遵循以下程序進行申訴:員工對辭退以外處罰的申訴,可在收到處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提出,所在單位在收到申訴5個工作日內報人力資源處。人力資源處與公司工會一同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報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復議。
第三十四條 在上級未做出改變原處分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員工經過申訴使原處罰形式得以變更,由人力資源處以正式文件形式加以更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修訂,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增強員工的事
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員
工職業操守守則》等企業規章制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暫行
辦法。
第二條 實行獎懲制度,必須尊重事實,獎懲分明。堅持以
精神鼓勵為主、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思想
教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電信xxx分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懲管理
第四條 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
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努力學習,熟練掌握科
學文化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能,團結協作,努力完成通信經營生產
任務。
第五條 各級管理者(指公司各級企業部門經理及以上管理
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擔負起教育、引導和帶領員工遵章守
紀,共同完成通信經營生產任務的責任。
司三個文明建設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十條 獎勵種類:
(一)通報表揚;
(二)通令嘉獎;
(三)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表揚:
(一)在業務發展、企業管理、改革創新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緊急情況下,不避艱險、堅守崗位、千方百計保證
通信暢通,出色完成通信任務,或在搶救、搶修通信線路、通信
生產設備等過程中有特殊貢獻的;
(三)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消除通信、生產、設備、人身
事故,使公司信譽、財產和員工免受或減輕重大損失的;
(四)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拾金不昧、維護社會公德受到
社會各界高度評價的;
(五)其他方面有特殊貢獻或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十二條 員工有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且表現或事跡
特別優異的可給予通令嘉獎。
第十三條 授予榮譽稱號。包括單項能手、優秀員工、優秀
人才、勞動模范等。
(一)單項能手(包括業務明星、服務明星、技術能手等)。
各單位在組織競賽或評比(包括各專業的勞動競賽、評比或技術
比賽)活動中,對表現特別優秀的員工可授予“單項能手”稱號;
(六)獲得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先進榮譽稱號的獎
勵標準,按《xxx區電信有限公司獎勵先進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員工同時獲同類多個榮譽稱號給予物質獎勵時,依照“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獎勵。
第十六條 獎勵程序
(一)通報表揚:由員工所在單位(部門)將事跡形成書面
材料,根據獎勵管理層級逐級上報,經相應的員工獎懲管理委員
會審批后發布。
(二)通令嘉獎:由員工所在單位(部門)將事跡形成書面
材料,填寫員工獎勵審批表(附件 1),特殊情況亦可由本人提
請獎勵,根據獎勵管理層級逐級上報,相關部門對請獎提議進行 核實,經相應的員工獎懲管理委員會審批后發布。
(三)員工授予榮譽稱號:由各單位按照各種榮譽稱號的授
予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員工個人獲榮譽稱號及通令嘉獎的,應記入本人
檔案。同時對獲獎員工的先進事跡進行大力宣傳。
第十八條 員工獲獎后,如發現并核實主要事跡失實、虛假 的,由審批單位辦理撤銷手續,并追繳已發放的獎金或實物獎品。
撤職處分的,應同時降低崗位層級。
第二十三條 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是指員工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
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經組織程序終結處分。解除處分不
視為恢復原崗位職務、原工資待遇。受處分員工解除處分后,與
其他員工具有同樣的晉職晉級機會。
第二十四條
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可給予減發績效工
資,一般規定為:
(一)警告處分,減發半個月至 1 個月績效工資;
(二)記過處分,減發 1 個月至 3 個月績效工資;
(三)記大過處分,減發 3 個月至 6 個月績效工資;
(四)降級或撤職處分,減發 6 個月至 12 個月績效工資;
(五)留用察看,減發 12 個月績效工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損失、影響標準
(一)直接經濟損失的標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是指造成
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在 10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造成較大經
濟損失”是指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在 20 萬以上、50 萬元以下;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是指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在 50 萬元及以上。
到地市級或越級投訴到省級管理機構,被通報批評、糾正查
0
2.擅離職守、違章操作,造成責任事故或通信事故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指揮,或離崗時不按規定進行工作交
接,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5.泄露企業內部信息情節嚴重的,或泄露企業秘密級商業秘
密情節較重的;
人,損害他人威信或聲譽,影響惡劣的。
(三)員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1.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造成公司較
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2.失職瀆職,或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較大責任事故或
重大通信事故的;
3.違反安全操作規定,導致因工責任傷亡事故一次重傷 3 人
或死亡 2 人,或當年內發生累計死亡 2 人的責任事故的,或者發
生一般火災事故的;
4.泄露企業內部信息情節特別嚴重的,或泄露企業秘密級商
業秘密情節嚴重,或泄露企業機密級商業秘密情節較輕的;
5.引發惡性服務事件,給公司聲譽造成嚴重影響的;
6.聚眾鬧事或造謠生事,散布不利公司言論,損害公司形象的;
理,直至給予留用察看處分,謀取不正當利益金額達到 5000 元
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員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嚴重違反公司
規章制度,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天以上或半年內累計曠工 5 天以上;
(二)合同期內累計受 2 次以上記過以上處分的;
(三)員工離職時,拒不按規定進行工作交接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公款或監守自盜的;
(五)留用察看處分期間,發生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留用察看處分期間,無悔改表現,留用察看期滿不能
解除處分的;
(七)員工行為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的;
(八)其他給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嚴重違紀違法情形。
第二十八條 賠償經濟損失
員工有上述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情形造成公司直接經
(一)損失金額 5000 元以下的,賠償 100%;
際損失金額-5000)×60%賠償;
(三)損失金額 1 萬元以上的,按:10000×80%+(實際損
失金額-10000)×20%賠償;總計賠償限額不超過 5 萬元。
懲管理委員會;
采信;
(四)員工獎懲管理委員會作出對該員工給予處分或免予處
分的決定;
檔案。
第三十一條 解除處分程序
(一)員工處分期滿后,本人應向獎懲管理辦公室提出解除
處分申請,并附處分期間的認識和表現情況;
(二)獎懲管理辦公室組織核查,員工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
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可填寫解除處分審批表(附
件 3),報員工獎懲管理委員會;
(三)員工獎懲管理委員會作出予以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員工獎懲管理辦公室將解除處分決定書面通知員工本
人(附件 4);解除處分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存入員工本人檔案。
第三十二條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按公司依法制定的《xxxx電信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535 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員工申訴程序
員工對處分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 15 日
內向本單位員工獎懲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員工獎懲管理委
員會對員工申訴進行復查,并于 30 日內做出復查決定。情況復
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復查決定為
最終決定,員工獎懲管理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訴人。員工對涉及解
除勞動合同存在爭議的,通過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員工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
財物,應全部沒收、追繳歸公。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獎懲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三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三條 考核原則。
(一)政府全面負責。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狠抓安全生產責任和工作落實,確保實現國家和省制定的工作目標,確保所轄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管行業(系統)必須管安全。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必須做到嚴密部署,嚴格監督檢查,確保本行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開展和落實。
(三)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各級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其所分管的行業、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四)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推進。各級政府必須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計劃、安排、檢查和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推進,協調適應。
(五)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具有聯合打擊、共同治理的責任。
(六)激勵獎懲相結合。各級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職責明晰、權責一致、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和目標實現。
(七)實事求是。被考核單位要向考核單位如實反映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弄虛作假,發現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虛假資料和數據的,將依照相關規定從嚴查處。
(八)公開、公平、公正??己藛挝灰獓栏癜凑毡究己宿k法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客觀公正評價,考核結果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上一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各級政府與有安全監管責任的相關部門、相關政府部門與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要簽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其中,省政府或省級相關部門與中央在黔及省屬重點企業簽訂;市級政府或市級相關部門與市(州、地)屬企業簽訂;縣級政府或縣級相關部門與其它企業簽訂),以細化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
第五條考核范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任務的相關部門;與政府部門簽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的各生產經營單位。
對政府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及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況。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24]30號)相關規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三)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評情況。
(四)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部署、安排及執行情況。
(五)安全生產體制、工作機制、責任體系的建設情況。
(六)安全監管系統基層基礎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七)用于消除事故隱患、防止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安全生產資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況。
(八)以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為重點的安全生產主要工作部署、開展及落實情況。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和治理落實情況。
(十)事故報告、搶險救援、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及落實情況。
(十一)國家和省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
對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24]30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安委會及各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黔府辦發[2024]28號)要求,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二)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情況。
(三)安全生產工作機制、責任體系的建設情況。
(四)國家、省組織開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產重要活動(包括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重點任務、主要工作貫徹落實情況。
(五)本行業(系統)安全生產突出問題、薄弱環節的研究解決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治理落實情況。
(七)事故報告、搶險救援、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及落實情況。
(八)國家和省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
對生產經營單位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及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況。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24]31號)要求,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三)安全誠信和安全文化建設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七條 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二)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進行考核;各級政府對所屬相關部門進行考核;各級政府部門對本行業所監管的企業或單位進行考核(其中:中央在黔及省屬重點企業或單位由省級政府部門考核;市(州、地)屬企業或單位由市級政府部門考核;其它企業或單位由縣級政府部門考核)。
(一)聽取匯報。由被考核單位向考核單位匯報《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所明確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查閱資料。查閱被考核對象對《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責任書》所明確的工作任務的研究、計劃、部署、開展和落實等相關會議記錄、文件、資料、檔案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實地檢查。根據考核需要,對有關部門、單位、企業進行抽查。
(四)綜合評定??己藛挝桓鶕甓瓤己私Y果對被考核單位進行綜合評定。
第九條 ?綜合評定采取評分制。其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權重原則上各占50%,具體由各地、各相關部門根據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制訂《安全生產工作績效考核獎懲實施細則》確定,滿分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過該項設定分值):
(一)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比控制考核指標每減少1人加0.5分;較大事故起數與前三年本地區、本行業和本單位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同比每減少1起加1分。
(二)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資金與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3分。
(三)成功開展事故搶險救援,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獲得省政府嘉獎的,每嘉獎一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該項設定分值扣完為止):
(一)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比控制考核指標每增加1人扣0.5分;較大事故起數與前三年本地區、本行業和本單位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同比每增加1起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存在一項扣5分。
第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為不達標。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實行安全生產評優評先“一票否決”。
(一)年度考核綜合評定為“不達標”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或三次以上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綜合評定不能評為“優秀”、“良好”等次。
(一)發生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遲報事故的;
(二)發生事故后搶險救援行動遲緩、造成損失擴大和惡劣影響的;
(三)對重大安全隱患督辦、治理不利導致嚴重后果的;
(四)執法違法或執法發生嚴重錯誤,導致國家賠償或司法敗訴結果的。
第十三條 考核要求。
(一)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對日常工作的監督管理上,強化管理、夯實基礎,積極推廣使用先進適用技術和設施設備,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有效提高安全生產“硬實力”;切實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和勞動者安全文化素質,有效提高安全生產“軟實力”;確保安全生產績效目標實現。
(二)省兌現安全生產考核獎勵原則上由省財政下達給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三)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在年度工作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并兌現獎懲。其中:地、縣級政府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省級政府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各市(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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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四
x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工作行為獎罰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公司管理,促使員工改進工作,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質量,確保公司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經研究決定,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員工日常工作行為實施以下獎罰辦法。
一、等級說明
獎罰等級分為a、b、c、d、e五類,每一類各有不同的分值,得分為正數獎:1元/分; 得分為負數罰:1元/分。此獎罰款直接在月工資中扣罰。經理級以上(含經理級)管理人員若在按公司工作流程辦理中,文件內容不明確、不準確、不齊備而予以審批辦理的(含簽字、簽證時能核實而未核實、無法核實未做說明、信息提供與事實出入較大),將提高一個等級進行處罰(即若違反的是d類制度,則按c類制度處罰)。
(一)、a類
1、b類行為重復違反者,或者c類行為三次違反者。
2、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辦公秩序者;對同事打擊報復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3、故意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5、故意泄漏公司技術、業務、財務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6、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7、對公司提供虛假信息及簽證的。
8、中高級管理人員在日常審批文件及各類函件中,違規辦理或審批的(包括未按公司規定程序辦理、簽字等);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
9、品行不端,損害公司信譽者。
10、高級管理人員在按公司工作流程辦理中,對文件內容不明確、不準確、不齊備而予以審批辦理(含簽字、簽證時能核實而未核實、無法核實未做說明、信息提供與事實出入較大)且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
(二)、b類:
1、c類行為重復違反者,或者d類行為三次違反者。
2、同事之間工作不配合、互相推諉、扯皮,影響工作者。
3、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者。
4、消極怠慢工作,影響工作計劃進度者。
5、其他重大違規操作者。
6、故意不接或掛掉上級領導電話,有賭氣行為或消極態度者。
7、中高級管理人員明知有員工違反公司制度而未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或舉報者。
8、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
9、中層管理人員沒有及時對下屬員工傳達公司政策、制度規定、程序。
10、中級管理人員在按公司工作流程辦理中,對文件內容不明確、不準確、不齊備而予以審批辦理(含簽字、簽證時能核實而未核實、無法核實未做說明、信息提供與事實出入較大)且對公司造成影響或損失的。
12、因怕承擔責任而說謊、弄虛作假者。
(三)、c類:
1、d類行為重復違反者,或者e類行為三次違反者。
2、在辦公室茲事,影響工作秩序者。
3、因工作不負責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4、領導交辦的工作未完成未及時反饋且未作計劃調整者。
5、不按規定時間上報工作計劃、召開例會者。
6、員工明知有其他員工違反公司制度,不及時制止,任由繼續或幸災樂禍,且未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或舉報者。
7、中高級管理人員在日常審批文件及各類函件中,違規辦理或審批的(包括未按公司規定程序辦理、簽字等),未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
8、中高級管理人員在按公司工作流程辦理中,對文件內容不明確、不準確、不齊備而予以審批辦理(含簽字、簽證時能核實而未核實、無法核實未做說明、信息提供與事實出入較大),但被上級及時指正未造成影響者。
9、對辦理的事務不做合理和不做與崗位要求能力相適應的獨立判斷,以參照以前的做法作為推托理由的。
(四)、d類:
1、e類行為重復違反者。
2、無故不參加公司、部門會議、培訓或集體活動者。
3、工作馬虎,屢勸不改者。
4、因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按工作標準要求執行發生工作錯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5、員工在按公司工作流程辦理中簽字、能核實而未核實、無法核實未做說明、信息提供與事實出入較大,但被上級及時指正未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
(五)、e類:
1、上班時間擅離崗位者。
2、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以及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發生工作錯誤,經上級指正后未造成不良影響者。
3、未按時召開、參加例會者。
4、員工在辦理審批件、報告等業務時,申請事由填寫不詳細、不充分、不明確、不準確、該提供的信息未提供、該提交的附件未提交的。
5、員工不及時向上級反饋工作的。
6、不能正確對待批評或處罰,并因此消極怠工者。
分值:-5分,并給予警告處分;
(六)、f類(獎勵類)
1、主動提出配合或幫助其他部門工作。+5分
2、主動完成他人的工作內容或計劃。+15分
3、對企圖損害公司利益的人和事能及時提醒并向公司匯報的。+5分
4、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能及時制止并向公司匯報的。+10分
5、及時對突發事件進行妥善處理,規避了風險。+50分
除以上基本分值外,如表現突出、影響較大或為公司避免了重大損失的,將根據公司制度》給予更大獎勵。
二、程序
1、員工發生以上事件時,由部門主管對員工的行為開具《獎罰通知單》,報主管副總審批。主管副總審批認為處理不當的,應給予糾正獎罰等級或撤消獎罰。主管副總審批通過的,交過失員工簽收,簽收后交行政人事部門存檔,2、員工發現公司其他員工有違反制度行為的,可向違反制度員工的部門主管反映后,由違反制度的部門主管充分了解情況后開具《獎罰通知單》。
三、申訴
1、員工對開出的《獎罰通知單》有異議的,應于簽收處罰通知單當日起計,5個工作日內(含)向開具《獎罰通知單》的上級提交書面申訴書。
2、簽收到員工的書面申訴書后,相關領導應在3個工作日內(含)給予書面回復。對回復仍有異議的,可向總經理申訴,總經理最終裁定的結果為最終處理意見。
3、員工對開出的《獎罰通知單》不簽收,也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訴書,視為員工對公司或部門開出的《獎罰通知單》的默認,公司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員工反映的違紀情況,在處理完畢后,違紀員工所在部門的主管應向反映情況的員工反饋處理情況。反映情況的員工在情況反映后的7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反饋的,可直接向總經理反映相關情況。
四、其他
確定是否違反日常工作行為的依據,包括公司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工作標準要求、工作計劃、工作例會紀要、行業規范性或約定俗稱的工作規范等。
員工獎罰的情況,作為年終個人績效的評審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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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五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快速、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二、績效考核以工作業績、經營效益考核為主,人事考核為輔。實行半年考核與全年考核相結合,自評與上級考評相結合的方法。
三、考核對象主要包括:總公司領導(副總經理、三總師、總經理助理)、公司機關部門負責人、崗位職工和事業部總經理??己私Y果與個人績效工資、獎金掛鉤。
四、總公司領導、部門負責人的考核與事業部的經營業績掛鉤,其績效工資和獎金,以事業部發放數額為基數,按比例系數核算發放。
五、考核期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翌年1月份組織實施。
六、對總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由總經理牽頭,綜合辦公室組織,其他部門參加。
七、對總公司機關各部門人員的考核,由公司主管領導牽頭,綜合辦公室組織,其他部門參加。
八、對各事業部及事業部總經理的考核,由各區域主管領導牽頭,企業發展部組織,其他部門參加。
第二章 事業部的考核
一、考核依據
對事業部的考核,以事業部為考核主體,事業部總經理為主要考核對象,并以總公司與各事業部簽定的《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為主要考核依據。目標責任書內容發生變更的,以重新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或書面變更文件為準。
二、考核實施
(一)考核時先由事業部總經理述職,并匯報事業部年度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己私M以百分制評分方式,對事業部經營管理各項指標逐項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發放績效工資、獎金的依據。
事業部總經理的獎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2、事業部當年未同時完成強制指標,事業部總經理的績效工資和獎金不予核發,并視情況進行誡勉談話、調整崗位、降職留用或另行分配工作,直至解聘。
3、事業部其他人員的考核及獎懲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章 總公司人員的考核
一、總公司人員的薪酬構成 總公司人員的薪酬包括:
(三)獎金,在年度考核結束后,按內部薪酬管理規定的崗位工資檔級,以各事業部總經理核發獎金的加權平均數為基數,乘以獎金核發系數計算發放(附獎金核發系數表)。
(一)董事長、總經理的考核,按照保利南方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任務指標和《保利南方集團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領導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執行,并按本章第一條第三款計算核發。
(二)副總經理、三總師、總經理助理的考核,以履行工作職責,協助總經理完成公司經營任務,督導事業部落實經營指標情況為考核內容。
(三)經營班子成員中的區域主管領導,其個人獎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與所管轄的事業部經營業績掛鉤,即為所轄事業部總經理獎金的加權平均數(計算方法:個人獎金=所管轄事業部總經理核發獎金總額÷所管轄事業部個數)。另一部分以崗位工作職責和配合總經理完成工作任務為考核依據,并按本章第一條第三款計算應發獎金后乘以30%。
1、所管轄事業部均未完成強制指標,績效工資和獎金不予發放。
其個人獎金按本章第一條第三款執行。
(二)崗位職工各項考核標準(見下表),單項工作考核分為達標、不達標。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單項考核累計達標率90%以上)、合格(單項考核累計達標率80-89%)、基本合格(單項考核累計達標率70-79%)和不合格(單項考核累計達標率69%以下)。
(三)依據崗位職工綜合考核結果按以下方法核發績效工資和獎金。
2、綜合考核結果為合格的,績效工資和獎金全額發放。
4、綜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績效工資和獎金不予發放。
5、公司領導兼任部門崗位或一人兼任兩個(含)以上崗位工作的,一并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考核,績效工資和獎金不累積計算。
6、各部門崗位職工考核標準如下(略)。
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六
q/cdt q/xxx xxxxx—xxxx
大唐延安熱電廠企業標準
點擊此處添加標準英文譯名
點擊此處添加與國際標準一致性程度的標識
文稿版次選擇
xxxxxx發布 xxxxxx實施
大唐延安熱電廠 發布
q/xxx xxxxx—xxxx
目 次
總
獎
第三章
懲
第四章
附
i
q/xxx xxxxx—xxxx
前 言
本標準是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企業標準編制規則》結合我廠具體情況編寫的。編寫要求和表達方法與《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企業標準編制規則》完全一致。
ii
q/xxx xxxxx—xxx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依規治企,有效規范員工行為,建立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激勵員工敬業奉獻,維護企業利益,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大唐集團公司、陜西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大唐戶縣第二熱電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廠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努力工作,團結協作,安全高效,創新進取,促進企業穩定持續科學發展。
第三條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廠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員工管理職責,在企業發展基礎上不斷提高員工精神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員工,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對違法違紀違章、損害企業利益的員工,依據本辦法給予懲處。
員工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 給予員工獎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獎勵必須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懲處必須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實施獎懲應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q/xxx xxxxx—xxxx 部、安全環保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會辦公室、監察審計部負責人組成,辦公室主任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唐戶縣第二熱電廠全體在職正式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二)超額完成生產、經營、工作任務,經濟效益顯著的;
(七)維護國家或企業利益,得到廣大員工好評,事跡突出的;
(十一)維護企業、社會及員工隊伍的穩定,有顯著成績的;
(十二)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情形。
q/xxx xxxxx—xxxx 第九條 本廠頒發的獎勵項目:
(一)通報表揚;
(二)授予技術能手或標兵;
(三)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
(四)記功、記大功;
(五)其他獎勵項目。第十條 根據省、市、大唐集團公司、大唐陜西公司級獎勵條件及申報程序,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向上級推薦申報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
推薦申報上述榮譽稱號的,需廣泛征求員工意見,事跡材料真實,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示。第十一條 對獲得獎勵的員工,由審批機關或單位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對立功獎勵頒發獎章;為鼓勵先進,按照規定,對獲獎員工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獎品。
第十二條 給予員工的獎項審批資料應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在辦理獎勵過程中或獎勵后,如發現主要事跡虛報、失實,由審批機關或單位辦理撤銷手續,并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三章
懲
處
第十四條 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的,應視情況分別給予懲處。懲處分一般處罰和紀律處分(以下簡稱處分)兩種。
(一)一般處罰種類為: 1.口頭警告; 2.通報批評。
(二)紀律處分種類為:
4.降職(降級):指降低職務級別或崗位層級; 5.撤職:指撤銷行政職務,適用于中層管理干部; 6.留用察看; 7.開除。
第十五條 員工受處分的期限為:
(一)警告,3個月;
(二)記過,6個月;
(三)記大過,9個月;
(四)降職、撤職,12個月;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或通報批評,視其情節,可給予扣發獎金、或內部待崗1-3個月處理,待崗期間由所在部門安排學習和勞動。達到紀律處分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處分。
(一)個人違章造成嚴重不安全現象或者未遂者;
(二)違章違紀、情節較重者;
(三)不服從工作安排者;
(四)破壞、偷盜財物等;
(五)上班經常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
(六)違反廠里的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八)上班期間飲酒或違反規定班前飲酒;
q/xxx xxxxx—xxxx
(九)工作責任心差,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經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
(十)管理不到位,工作發生較大失誤,造成影響的;
(十一)發生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四)有嚴重的不文明行為者;
(十五)違反物業后勤或社區等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十六)企業規定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條 未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陜西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造成事故者,視事故責任大小對違章行為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懲處(安全生產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者以司法機關處理為準)。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至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至開除處分;
q/xxx xxxxx—xxxx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副總師、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專責工程師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第十八條 違反財經規章制度和決策程序,擅自決策的,不論其是否造成損失,對起決定作用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懲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隱瞞、截留應當上交國家和企業收入的,按以下規定給予懲處。
(一)情節較輕,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二)情節較重,涉案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情節嚴重,涉案金額在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四)將隱瞞、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涉案金額和承擔的責任大小,從重處分,直至開除處分。
第二十條 個人借用公款超過應歸還期限6個月,經通知催款不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借用公款從事非法活動的,從重懲處。
q/xxx xxxxx—xxxx 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或私設“小金庫”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投資、擔保、貸款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財經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一)工程項目未經結算審計即與施工單位結算的;
(二)違反規定,轉移財產的;
(三)虛列項目,轉移資金的;
(五)執行預算嚴重失控的;
(七)變賣或私自處置資產的;
(八)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九)揮霍浪費企業資產財務的。
q/xxx xxxxx—xxxx 任。
(一)由于業務或其他部門提供的原始憑證不真實造成會計信息虛假,對提供、取得或制作原始憑證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調離原崗位,騙取的個人經濟利益雙倍賠償;對負主管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
(二)由于會計人員主觀故意,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給予負直接責任的會計人員記過處分,調離財務崗位;給予財務部門負責人警告處分。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或者非會計人員做假,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給予授意、指使、強令人員撤職處分,騙取的個人經濟利益雙倍賠償。
(二)審計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和泄露企業秘密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處分,調離審計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被處罰款50萬元及以上,或被審計機關通報、對企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負直接責任人員開除處分,給予負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人員撤職處分。
q/xxx xxxxx—xxxx 第二十九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用人失察或“帶病提拔”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篡改民主推薦結果或妨礙員工在干部考察中行使民主權利的;
(三)不按程序提拔干部的;
(四)不執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第三十條 在員工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職稱評定、技能鑒定,轉業、退伍軍人安置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弄虛作假,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處分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考試有關規定,泄露試題或答案、違反考場紀律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處分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私自涂改或協助涂改員工人事檔案,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調離工作崗位;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三條 員工遲到或早退,給予通報批評懲處,并處以經濟處罰,經常遲到或早退,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怠工致使不能完成生產經營工作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曠工的懲處規定:
(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1.未經批準不按時上班的;
2.假報病情、涂改或偽造診斷書,或用其它手段騙取休假的; 3.請假期限已滿未續假,或未經批準而超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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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五天,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二十天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六條 不服從工作指揮或拒不執行工作分配、調動決定,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工作期間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影響其正常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懲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威脅、辱罵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毆打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上班時間發生打架、斗毆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給予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或收受賄賂數額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
(四)貪污或收受賄賂數額在5000元及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相關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給予相關領導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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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突發事件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三)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第四十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給予主要領導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一)在查處違規違紀案件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
(二)對他人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和辦理的;
(三)不配合、阻撓司法機關辦案的。
第四十一條 物資采購未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把關不嚴,致使偽劣產品、“三無產品”或超過保質期、不符合物資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和其它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物資流入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二條 招標過程中向利害關系人泄漏標底或提供有關影響投標結果的資料及信息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在網頁新聞信息的采集、制作、編輯、傳遞、報道、發布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利用企業計算機或者通過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故意制造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造成嚴重損害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做出處理: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懲處;情節較重、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給予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三)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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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或揮霍公款、假公濟私;
(五)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企業形象;
(七)妨礙或干擾執行公務人員進行情況調查的;
(八)弄虛作假,謊報瞞報,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員工;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工作秘密;
(十)參與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一)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第四十五條 員工發生違法行為、性質較為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未被司法機關處以刑事和行政處理的,按嚴重違紀進行處理,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至留用查看處分。
第四十六條 員工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包括緩刑),給予開除處分;被人民法院判處其他刑罰,或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至留用查看處分。
第四十七條 員工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按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懲處,廠內按違規違紀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故意、過失等行為造成直接、間接經濟損失的,按本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懲處。
第四十九條 對故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懲處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懲處。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3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3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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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或間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五十條 對過失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懲處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懲處。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處分。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3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處分,視情節輕重;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過處分。
(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及以上或間接經濟損失200萬元及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q/xxx xxxxx—xxxx 資作為逐月賠償,減發工資應符合工資支付的規定。在此期間工作表現特別突出的,經研究決定,可酌情減少賠償金。
第五十二條 上述規定中責任部門黨支部書記的懲處,比照本部門行政正職,按同獎同罰的原則進行。黨員違法違紀違章的,另由黨組織依據黨章黨紀決定黨內處分。
第五十三條 對于副廠級及以上的領導人員的懲處,由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大唐陜西公司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懲處的相關規定
(一)紀律處分期間,被處分人執行內部待崗待遇(留用察看除外)。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可給予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經濟損失、扣發或停發獎金、扣發崗薪工資等經濟處罰。
(二)經濟處罰和內部待崗作為給予員工懲處的具體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與上述懲處方式合并使用。
(三)員工內部待崗期間,不再履行原崗位職責,應離崗參加業務培訓或跟班學習和勞動,不得擔任工作監護人、工作負責人等重要工作;內部待崗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內部待崗期間的管理和待遇按廠有關規定執行。
(四)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職務(崗位)。受到降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任職或調高崗級;受到撤職處分的,應按照規定撤消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層管理職務。
(五)給予員工留用察看的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職務,留用察看期間,安排一般性的勞動工作,停發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留用察看期間若又發生違規違紀依據本辦法應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處分。
員工留用察看期滿,經審查在留用察看期間遵章守紀的,期滿后繼續留用。員工留用察看期滿后兩年內不得調高崗級。
(六)員工在處分期限內發生病、事假超過一個月的,應順延其處分期;
(七)給予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
q/xxx xxxxx—xxxx 第五十五條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材料齊全。
第五十六條 由廠員工獎懲辦公室負責對員工違法違紀違章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并聽取當事人申辯意見,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十七條 處分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違章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五十八條 員工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留用察看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員工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一般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違章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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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六十一條 員工如對處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分決定30天內向工會書面申請復議。工會應依據相關事實和依據,15天內決定是否向廠行政提交復議。行政收到復議通知,應認真進行核查,并在30天內將核查及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六十二條 經對員工處分決定復議復核,若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違章事實證據不足,或對違法違紀違章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錯誤的,應當撤消處分決定或變更處分決定。
第六十三條 若員工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員工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規定予以相應調整;若員工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將該員工崗位、工資等相關待遇恢復到被處分前水平,且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一)可采取郵遞方式送達。通知應以經過郵政部門查驗登記并標明文件名稱的特種掛號專遞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的收件日期視為送達時間。
(二)郵遞方式不能送達的,可采取其他合適方式送達,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五條 員工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員工所在部門提出意見,經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批準,可以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工資待遇、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解除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q/xxx xxxxx—xxxx
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 法規為準。工會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實行監督。
本辦法經2024年 月 日員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員工考核獎懲辦法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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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延安熱電廠企業標準
點擊此處添加標準英文譯名
點擊此處添加與國際標準一致性程度的標識
文稿版次選擇
xxxxxx發布 xxxxxx實施
大唐延安熱電廠 發布
q/xxx xxxxx—xxxx
目 次
總
獎
第三章
懲
第四章
附
i
q/xxx xxxxx—xxxx
前 言
本標準是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企業標準編制規則》結合我廠具體情況編寫的。編寫要求和表達方法與《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企業標準編制規則》完全一致。
ii
q/xxx xxxxx—xxx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依規治企,有效規范員工行為,建立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激勵員工敬業奉獻,維護企業利益,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大唐集團公司、陜西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大唐戶縣第二熱電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廠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努力工作,團結協作,安全高效,創新進取,促進企業穩定持續科學發展。
第三條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廠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員工管理職責,在企業發展基礎上不斷提高員工精神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員工,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對違法違紀違章、損害企業利益的員工,依據本辦法給予懲處。
員工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 給予員工獎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獎勵必須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懲處必須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實施獎懲應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q/xxx xxxxx—xxxx 部、安全環保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會辦公室、監察審計部負責人組成,辦公室主任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唐戶縣第二熱電廠全體在職正式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二)超額完成生產、經營、工作任務,經濟效益顯著的;
(七)維護國家或企業利益,得到廣大員工好評,事跡突出的;
(十一)維護企業、社會及員工隊伍的穩定,有顯著成績的;
(十二)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情形。
q/xxx xxxxx—xxxx 第九條 本廠頒發的獎勵項目:
(一)通報表揚;
(二)授予技術能手或標兵;
(三)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
(四)記功、記大功;
(五)其他獎勵項目。第十條 根據省、市、大唐集團公司、大唐陜西公司級獎勵條件及申報程序,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向上級推薦申報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
推薦申報上述榮譽稱號的,需廣泛征求員工意見,事跡材料真實,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示。第十一條 對獲得獎勵的員工,由審批機關或單位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對立功獎勵頒發獎章;為鼓勵先進,按照規定,對獲獎員工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獎品。
第十二條 給予員工的獎項審批資料應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在辦理獎勵過程中或獎勵后,如發現主要事跡虛報、失實,由審批機關或單位辦理撤銷手續,并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三章
懲
處
第十四條 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的,應視情況分別給予懲處。懲處分一般處罰和紀律處分(以下簡稱處分)兩種。
(一)一般處罰種類為: 1.口頭警告; 2.通報批評。
(二)紀律處分種類為:
4.降職(降級):指降低職務級別或崗位層級; 5.撤職:指撤銷行政職務,適用于中層管理干部; 6.留用察看; 7.開除。
第十五條 員工受處分的期限為:
(一)警告,3個月;
(二)記過,6個月;
(三)記大過,9個月;
(四)降職、撤職,12個月;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或通報批評,視其情節,可給予扣發獎金、或內部待崗1-3個月處理,待崗期間由所在部門安排學習和勞動。達到紀律處分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處分。
(一)個人違章造成嚴重不安全現象或者未遂者;
(二)違章違紀、情節較重者;
(三)不服從工作安排者;
(四)破壞、偷盜財物等;
(五)上班經常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
(六)違反廠里的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八)上班期間飲酒或違反規定班前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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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作責任心差,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經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
(十)管理不到位,工作發生較大失誤,造成影響的;
(十一)發生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四)有嚴重的不文明行為者;
(十五)違反物業后勤或社區等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十六)企業規定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條 未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陜西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造成事故者,視事故責任大小對違章行為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懲處(安全生產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者以司法機關處理為準)。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至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至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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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副總師、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專責工程師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第十八條 違反財經規章制度和決策程序,擅自決策的,不論其是否造成損失,對起決定作用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懲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隱瞞、截留應當上交國家和企業收入的,按以下規定給予懲處。
(一)情節較輕,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二)情節較重,涉案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情節嚴重,涉案金額在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四)將隱瞞、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涉案金額和承擔的責任大小,從重處分,直至開除處分。
第二十條 個人借用公款超過應歸還期限6個月,經通知催款不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借用公款從事非法活動的,從重懲處。
q/xxx xxxxx—xxxx 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或私設“小金庫”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投資、擔保、貸款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財經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一)工程項目未經結算審計即與施工單位結算的;
(二)違反規定,轉移財產的;
(三)虛列項目,轉移資金的;
(五)執行預算嚴重失控的;
(七)變賣或私自處置資產的;
(八)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九)揮霍浪費企業資產財務的。
q/xxx xxxxx—xxxx 任。
(一)由于業務或其他部門提供的原始憑證不真實造成會計信息虛假,對提供、取得或制作原始憑證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調離原崗位,騙取的個人經濟利益雙倍賠償;對負主管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
(二)由于會計人員主觀故意,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給予負直接責任的會計人員記過處分,調離財務崗位;給予財務部門負責人警告處分。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或者非會計人員做假,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給予授意、指使、強令人員撤職處分,騙取的個人經濟利益雙倍賠償。
(二)審計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和泄露企業秘密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處分,調離審計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被處罰款50萬元及以上,或被審計機關通報、對企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負直接責任人員開除處分,給予負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人員撤職處分。
q/xxx xxxxx—xxxx 第二十九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用人失察或“帶病提拔”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篡改民主推薦結果或妨礙員工在干部考察中行使民主權利的;
(三)不按程序提拔干部的;
(四)不執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第三十條 在員工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職稱評定、技能鑒定,轉業、退伍軍人安置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弄虛作假,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處分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考試有關規定,泄露試題或答案、違反考場紀律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處分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私自涂改或協助涂改員工人事檔案,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調離工作崗位;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三條 員工遲到或早退,給予通報批評懲處,并處以經濟處罰,經常遲到或早退,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怠工致使不能完成生產經營工作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曠工的懲處規定:
(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1.未經批準不按時上班的;
2.假報病情、涂改或偽造診斷書,或用其它手段騙取休假的; 3.請假期限已滿未續假,或未經批準而超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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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五天,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二十天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六條 不服從工作指揮或拒不執行工作分配、調動決定,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工作期間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影響其正常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懲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威脅、辱罵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毆打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上班時間發生打架、斗毆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情節較重、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給予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或收受賄賂數額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
(四)貪污或收受賄賂數額在5000元及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相關領導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給予相關領導責任人警告至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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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突發事件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三)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第四十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給予主要領導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一)在查處違規違紀案件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
(二)對他人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和辦理的;
(三)不配合、阻撓司法機關辦案的。
第四十一條 物資采購未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把關不嚴,致使偽劣產品、“三無產品”或超過保質期、不符合物資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和其它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物資流入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二條 招標過程中向利害關系人泄漏標底或提供有關影響投標結果的資料及信息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在網頁新聞信息的采集、制作、編輯、傳遞、報道、發布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利用企業計算機或者通過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故意制造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造成嚴重損害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做出處理: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懲處;情節較重、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給予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三)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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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或揮霍公款、假公濟私;
(五)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企業形象;
(七)妨礙或干擾執行公務人員進行情況調查的;
(八)弄虛作假,謊報瞞報,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員工;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工作秘密;
(十)參與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一)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第四十五條 員工發生違法行為、性質較為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未被司法機關處以刑事和行政處理的,按嚴重違紀進行處理,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至留用查看處分。
第四十六條 員工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包括緩刑),給予開除處分;被人民法院判處其他刑罰,或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至留用查看處分。
第四十七條 員工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按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懲處,廠內按違規違紀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故意、過失等行為造成直接、間接經濟損失的,按本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懲處。
第四十九條 對故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懲處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懲處。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3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3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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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記過至降職(降級)處分。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或間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五十條 對過失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懲處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懲處。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5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處分。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直接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3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處分,視情節輕重;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過處分。
(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或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及以上或間接經濟損失200萬元及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根據承擔的責任大小,分別給予間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重要領導責任人降職(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q/xxx xxxxx—xxxx 資作為逐月賠償,減發工資應符合工資支付的規定。在此期間工作表現特別突出的,經研究決定,可酌情減少賠償金。
第五十二條 上述規定中責任部門黨支部書記的懲處,比照本部門行政正職,按同獎同罰的原則進行。黨員違法違紀違章的,另由黨組織依據黨章黨紀決定黨內處分。
第五十三條 對于副廠級及以上的領導人員的懲處,由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大唐陜西公司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懲處的相關規定
(一)紀律處分期間,被處分人執行內部待崗待遇(留用察看除外)。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可給予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經濟損失、扣發或停發獎金、扣發崗薪工資等經濟處罰。
(二)經濟處罰和內部待崗作為給予員工懲處的具體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與上述懲處方式合并使用。
(三)員工內部待崗期間,不再履行原崗位職責,應離崗參加業務培訓或跟班學習和勞動,不得擔任工作監護人、工作負責人等重要工作;內部待崗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內部待崗期間的管理和待遇按廠有關規定執行。
(四)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職務(崗位)。受到降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任職或調高崗級;受到撤職處分的,應按照規定撤消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層管理職務。
(五)給予員工留用察看的同時,撤銷其擔任的職務,留用察看期間,安排一般性的勞動工作,停發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留用察看期間若又發生違規違紀依據本辦法應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處分。
員工留用察看期滿,經審查在留用察看期間遵章守紀的,期滿后繼續留用。員工留用察看期滿后兩年內不得調高崗級。
(六)員工在處分期限內發生病、事假超過一個月的,應順延其處分期;
(七)給予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
q/xxx xxxxx—xxxx 第五十五條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材料齊全。
第五十六條 由廠員工獎懲辦公室負責對員工違法違紀違章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并聽取當事人申辯意見,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十七條 處分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違章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五十八條 員工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留用察看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員工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一般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違章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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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六十一條 員工如對處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分決定30天內向工會書面申請復議。工會應依據相關事實和依據,15天內決定是否向廠行政提交復議。行政收到復議通知,應認真進行核查,并在30天內將核查及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六十二條 經對員工處分決定復議復核,若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違章事實證據不足,或對違法違紀違章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錯誤的,應當撤消處分決定或變更處分決定。
第六十三條 若員工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員工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規定予以相應調整;若員工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將該員工崗位、工資等相關待遇恢復到被處分前水平,且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一)可采取郵遞方式送達。通知應以經過郵政部門查驗登記并標明文件名稱的特種掛號專遞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的收件日期視為送達時間。
(二)郵遞方式不能送達的,可采取其他合適方式送達,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五條 員工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員工所在部門提出意見,經廠員工獎懲領導小組批準,可以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工資待遇、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解除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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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 法規為準。工會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實行監督。
本辦法經2024年 月 日員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