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中小學師資認證與聘任制度研究作文1600字-高中高三作文
美國中小學師資認證與聘任制度研究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出臺了一系列教育改革報告或文獻,其中較為引人矚目的有:1983年《國家處于危急之中,教育改革勢在必行》,1986年《以21世紀的教師裝備起來的國家棗卡內基教育和經濟論壇工作小組關于教師專業的報告》和“霍姆斯協會”的報告書《明天的教師》,90年代初布什政府和克林頓政府接連發布的指導全美教育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棗《美國2000年:教育戰略》和《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等等。
幾乎每一份改革報告都對美國現有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教學質量提出了批評。因此,為確保教師隊伍的優良素質,提高教學質量,美國許多州相繼都對教師聘任制度進行了改革。本文就改革后美國中小學教師聘任制度的設計與相關法律規定加以分析說明,主要包括教師資格認證、聘任、聘約、聘期四項議題。除了州法規定內容外,也援引了部分相關司法判例,以深入了解美國教師聘任法制。
一、教師資格認證根據聯邦美國憲法規定,公立學校的管轄權屬于各州政府,原則上,州立法機構通過法律規定本州內教育運作的基本方針,再交由州教育委員會、州教育廳、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執行,教師資格認證的相關規定與運作都按照此流程進行。因此州政府與州立法機構具有教師評定與核發教師證書的權力。在美國,教師是以專業被聘者的身份出現的,教師資格證書是得到州教育部門承認的現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資格證明,是申請教師職位的必要前提,美國各州政府都根據其需求,在相關州法中自行規定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認證要求。
一般情況下,申請者在申請之初必須先具備參加州認證的基本條件,然后參加州的認證,經評估通過之后,可以獲得教師證書。經過一段時間的教學和進修,原證書有效期限即將到期時,為了更換更高一階段性質的證書,則可參加換證性質的第二次認證。(一)初任教師資格認證雖然州情不一,但各州法律對申請初任教師資格的規定還是大致相似的。一般欲取得教師證書者,須符合以下條件:1.年齡在十八歲以上;2.良好的品德;3.非酒精中毒或毒品使用者;4.經州政府認可的大學院?;驒C構畢業者;5.經州教育委員會認可完成師資培育課程者;6.必須為美國公民或正在申請公民資格者;7.必須簽署忠誠宣誓書;8.必須通過某種形式的考試(如NationalTeacherExamination),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請教師證書。另據“全美各州師資教育和認證主管學會”對有關各州初任師資認證申請條件的調查發現:除要求具有學士學位外,全美各州相當重視教師知識、技能和良好的品德。其中何謂良好的品德,各州的立法多半未詳細說明,除了列舉幾種罪名外(如強奸犯),多半將解釋仲裁的權力賦予州教育委員會。
在Bayv.StateBd.ofEduc案中,一個搶劫犯牢獄期滿后學完所有規定的師資課程,申請教師證書時被拒絕,上告法院后,俄勒岡最高法院認為州教育委員會將其前科列為品德的考慮條件是恰當的。在知識和技能方面,各州詳細規定了參加師資認證的人必須學習的學科及其相關學分等事項,前者大致涵蓋教育基礎知識、學校行政、課程和教學評估、班級經營、教師專業發展五類。后者則考察一些通識學分或特殊課程學分。
申請者的品行也是考察重點,特別是在道德和身心健康方面。(二)合格教師換證資格認證初任教師通過第一階段的考驗,歷經一段時間的實習教學之后,接受第二階段的合格師資認證。該階段重點考評申請者的實習、年資、聘任證明、通過評估等五個方面,各州特別重視教學資歷,一般必須具有2?年的教學資歷才能參加第二次認證。此外,有些州規定必須具有碩士學位、修完規定教學進行學分時間量并通過學區評估才可以參加。以得克薩斯州(簡稱得州)為例,該州教育部的教育人員培育和認證司負責本州的師資評定事務。另外也成立了標準委員會負責測評師資評定系統績效、確立課程認可綱領、建立評定體制等事務的研究工作。該州通過制定得州教師認證測驗(ExaminationforCertificateofEducatorsinTexaa)以及對學完職前教育的人實行在職表現評價(on梩he梛obperformanceappraisal)來確保師資素質。另外還在1994年建立了得州教師精熟標準(ProficienciesforTexasteacher),這包括了學習者中心知識、學習者中心教學、學習者中心理念、學習者中心溝通、學習者中心專業發展等五類標準,并據以建立專業本位的師資認證系統。
在建立專業本位系統方面,州內各大學設立小組,研討認證時參加者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發展相關標準綱要和評價工具,開發新師資培育課程的內容。(三)教師證書內容及相關約束教師資格證書的數目因州而異,最少的為一種,某些州則多達七種,但大部分還是采取兩到三種。在加州,州教師資格認證共分五個階段,即教師先后可獲得五種不同的證書:1.畢業師資職前培育課程結束后,準備初任教師之時;2.初任教師完成實習后再參加第二階段評估,以成為正式合格教師之時;
3.合格教師準備取得擔任另一學科合格教師資格之時;4.合格教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準備換發新證書之時;5.合格教師轉至其他州服務,準備具有在該州繼續擔任教職的資格之時。縱觀各州規定,教師證書可按照:(1)有效時間,(2)職位(如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學校圖書管理員),(3)專長領域(如英文、數學、體育),(4)年級(小學、初中、高中)等因素進行分類。各州在名稱上有所差異,但均堅持執教某學科者必須擁有該領域的教師證書。如果地方學區違背法令,聘請未持有規定教師證書者執教,州政府有權停止對其的經費補助。原則上,教師證書在各州多被視為是“執照”性質的文件,而非州政府與個人間的契約。
它只代表個人達到了州所規定為人師表的最低標準,并非就業的保證。換句話說,已經持有教師證書的人并不一定能找到教職,負責聘任的地方學區可根據其需求另附加其他條件招聘教師。申請者不能因為擁有教師證書,就排斥地方學區的特別要求。州政府核發教師證書的同時,也具有撤回教師證書的權力?;旧?,地方學區可以決定延聘、解聘、不續聘的事宜,但教師證書撤回的權力則在州政府。由于證書撤回的影響重大,往往代表該教師今后不能在該州再擔任教師,因此各州均在相關法令中規定撤回證書的理由,并由州政府所組成的委員會根據個案加以解釋,其中尤以不道德、違反聘約、不勝任與不服從最為嚴重。如果當事者不服,可上告法院進行最后定奪。
個案不同,最后的裁定也有所差異。二、教師聘任條件根據各州的法律,教師證書的核發由州政府負責,然而聘任的相關權限則在于地方學區。各學區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延聘具有合格證書的教師。只要其規定不違反憲法的公平原則,法院基本上尊重地方學區聘任教師的權利。聘任教師的決議須由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集體做出,個別委員或教育局長的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州甚至規定聘任教師會議的時間或形式,違反者則決議無效。在某些州,由教育局長負責推薦人選,委員會可以參考,但不受其名單局限,委員會擁有絕對權力。
縱觀各州地方學區的規定,聘任條件除了必須具有教師證書外,主要還有以下五種規定。(一)健康狀況作為一位教師,身心健康極為重要。教委會有權在聘請教師時,對健康做出規定。除了一般的檢查外,教委會得視情況要求做身心相關的檢查,其目的是為保護兒童的安全。比如在JonesV·Jjenkins一案中,法官認為教委會有權要求校車的隨護教師做吸毒檢驗,認為這與學生的安全密切相關。(二)居住地部分地方教委會規定只有居住于本學區內的教師才能被聘任,認為教師住在學區內,比較能關心社區事務,并且繳納稅款支持辦理中小學教育。此項要求引起不少爭議,反對者認為這違反了憲法保障的遷移自由。對此,法院原則上認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地方教委會有權要求聘任的教師居住于學區。
但同時規定此項住居要求必須公平和無歧視地適用于每一位受聘任者。印第安納州為避免爭議,干脆在州法中明文規定地方教委會不得提出此項要求。(三)必須專職為使教師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學區規定教師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職,否則即面臨解聘或不續聘的處分。法院基本上認同此項要求,認為其符合使教師全力投入工作的目標,但卻指出專職要求必須以非歧視性的態度對待每一位受聘任教師。(四)接受評價教師評價是當前美國政府與多數地方學區教委會用以確保教學品質的措施,評價結果一般會作為聘任、遷調或是決定工資的參考。
各州對于教師評價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規定,有的則以行政命令加以規范。有的州規定極為詳盡(包括評價的時間、程序、人員、標準),有的僅簡單地規定地方學區必須進行教師評價。原則上,如果州未加以詳細規范,教師評價的實施則由地方學區負責。學區教委會必須擬定評價的程序,由教師代表、專業人士組織實施。多數州的法律都規定評價過后要給予受評者改進意見和提供改進機會。地方學區若不加以遵循,即使發現教師不勝其職,也不能自行處置。在Lipanv.Bd.ofEdu.ofCountyofHancock案中,法院駁回學區教委會不再續聘評價不佳教師的決定,原因在于它并沒有提供教師改進的機會,程序上并不合法。(五)接受分派根據教師所擁有的證書與聘約內容,教委會有權安排和分配教師工作。
擁有小學教師證書的受聘者,不得任意要求要教哪個年級,或是何種學生。有一個前提是教委會的安排必須符合客觀與非歧視的標準,且不得違背聘約的內容。此外,根據法律,教委會對教師降職使用必須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而法院判定是否為降職的標準多半集中于工資、責任或是身份地位是否降低。在Smithv.Sch.Dist.No.18案中,一位指導學校樂隊的音樂教師,被調到鄉下一所規模小、不分年級、而且沒有樂隊的學校,法院認為這屬于降職使用,教委會沒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這樣做。三、教師聘約依照美國的相關法令,聘約是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與教師之間所簽訂的工作契約,其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工作關系與彼此間的權利義務。
聘約除了符合州法和州行政命令的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一般契約的基本要件,現分述如下:(一)合法的當事人簽約的雙方必須合格,否則就視為無效。如上所述,學區教委會是經法律確認的契約當事人。同樣的,按照州法規定,沒有特定教師證書或是年齡不足者,沒有簽約的能力。即使簽署,也視合同無效。(二)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此為契約內容的主題。按照規定,學區教委會乃是惟一具有資格與教師簽訂聘約者。合同表明學區教委會愿意提供特定工作給受聘方,同時說明聘約期限和要求的工作內容與責任。
并規定受聘方付出勞務后,聘方應提供的薪水金額、福利、進修機會及其補助等。教師聘約還包括任何相關州法律的規定,諸如那些關于教師任期和辭退程序的規定。此外,合同也包括合同簽署時學區教委會已采用的任何規章和規定。如果教師同意遵守學區的所有或特殊規章和規定的聲稱或特別聲明,那么教師聘約還應該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納的規章和規定。
(三)合法形式多半州的法律要求教師聘約按符合一定規范的書面形式簽署。教委會在做出通過決議后,必須將聘約內容以文字形式詳細載明,否則即被視為不完整而失去效力。教委會必須正式開會并以多數表決通過聘約,否則即視為無效。在Minorv.SullyButtesSch.Dist.案中,法院判定即使教育局長與教委會主席已同意續聘一位教師,卻并不代表聘約已經成立,教委會有權事后不予承認,并做出不續約的決定。四、教師聘期根據期限的長短,美國教師聘約可分為定期聘約和長期聘約兩種。顧名思義,定期聘約有一定的期限(大約為一年或兩年),期限屆滿,學區教委會具有是否續約的決定權。如果決定不續約,除非州法有規定,并不需要說明理由,教師也不得有異議。
然而,如果在聘約存續期間,教委會要解聘教師,那么法院認為必須具備某種程度的正當程序,至少需要包括解約通知、解約事由的通知以及舉行聽證會。定期聘約教師可以加強學校教學人員的流動,活躍學校人事氛圍。長期聘約提供教師長期任職的基本保障,確保優秀教師的穩定,維持教育系統的良性運轉。各州均在州法中對長期聘約的性質和對教師的保護加以規定,除非教師觸犯州法的解約條款,學區教委會不得任意將其解聘或不續聘。要取得長期聘約,教師必須按照州法服務一定年限。
在麻州,其年限至少為三年。在此期間,教師擁有定期聘約,學區教委會根據其表現決定是否續約。三年之后,綜合教師三年的成就,學區教委會判斷他是否具有長聘教師的資格。按照規定,州立法機構規定長期聘約的年限、資格和申請程序的,教委會不另立條文。長期聘約保障了教師的基本工作權,但并不代表是打不破的鐵飯碗。只要教師觸犯州法所規定的解約條款,教委會仍可依法加以解聘或不續聘。此外,教委會也擁有分配職位的權利。長聘教師與定期聘約的教師并沒有上下之分,除在州法或是聘約中規定的項目之外,教委會不應給予前者福利上的特權。在部分學齡兒童減少的地方學區,長聘教師也會因學校規模縮減而失去工作。
五、美國中小學教師認證與聘任制度對我國的啟示(一)建立健全教師資格認證制度美國各州政府建立了完備的教師資格認證法律,使得認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雖于2000年9月發布了《教師資格條例》和《實施辦法》,但制度本身以及近年來的實踐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都沒有規定教師資格申請者所應具有的課程門類及學分要求。實踐中雖然對申請者的思想品德、文化專業知識、教育教學能力等方面的素質進行了考核,但對取得教師資格的教育教學能力要求不高,制度實施的目的未能落實到嚴格專業標準、加強教育專業訓練上來。只解決了教師隊伍的錄用“人口”問題,沒有和繼續教育、從業人員專業水平的不斷提高結合起來,對教師職業的發展缺乏有效的激勵。
因此今后的任務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教師資格認證制度,盡可能予以細化。(二)完善配套措施要真正保證教師資格制度的嚴格落實,提高教師素質,全面優化教師隊伍,還要對教師資格制度的權利組織做嚴格的規定,教師資格的認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職后的評定等環節上都應努力做到嚴格、公正。應打破僵化的教師人事制度,放寬制度規定,使教師任用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同時針對我國各地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允許不同地區制定各自的實施細則。
另外與教師隊伍建設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還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教師聘任制、教師考核、教師職務、教師職前培養與繼續教育等各方面都需要進行改革。(三)增加聘約的規范性從本質上講,我國目前實施的教師聘任制也是一種勞動合同制度。但是,對照國外高校較為完善的合同化聘任關系,我國現行的教師聘任合同尚不完善,表現在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標準,合同形式不太規范,內容相對簡單,操作性和適用性不強等。如條款過于概念化、簡單化,普遍缺乏詳細的合同糾紛處理及違約處理條款;校方權利和教師義務較為詳細,教師權利和校方義務則較為薄弱。學校和教師都無法把合同真正當作維權的法律武器。
為逐步完善我國中小學聘任制度,借鑒美國經驗,我們可采取以下措施:重視聘任合同簽訂的組織機構建設;在實踐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聘任合同管理體系和模式,提高合同履約率,切實維護簽約雙方的合法權益。學校與教師都要增強合同意識,并建立合同管理人員培訓機制;明確合同監督檢查制度;實行聘任合同動態管理,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分析研究,不斷修改補充完善合同,使聘任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增強聘用模式的多樣性長期以來,我國對中小學教師的聘用基本是全職聘用和終身聘用等單一的聘用模式,缺乏必要的彈性和靈活性。
大學生畢業到崗后經過一年的實習期,如沒有重大過錯就端上了“鐵飯碗”,形成“職務、職稱不分,職務與職責分離,評職稱就是評待遇,能上不能下,職務終身制”的怪圈。美國聘期的多樣性給我們提供的思路是:應將靈活的聘任形式與嚴格有效的履職考核手段結合起來。依照聘約,經過多次聘期和選擇后,對部分優秀教師實行長期即無固定期限的聘用,以利于教師集中精力做出創新性的研究成果。同時要努力建立一種有長期和短期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結合的教師聘任新模式,進一步促進教師合理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