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學生丨為何《就業協議書》不應被稱為“
社會上、學校里很多人將《就業協議書》稱為“三方協議”,因為里面有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校三個角色。該稱呼容易讓人對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定位和作用產生誤解。
事實上,按照《關于修訂若干意見的通知》教育部教學司[2009]28號》文件規定:
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由此可看出,就業協議書本質上是明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屬于普通民事合同,其主體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
而高校不參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就業協議內容的商定,故其并非就業協議書的主體,僅作為鑒證方,按照國家政策的規定,依照就業協議書上的內容對畢業生進行就業管理等服務事項。
既然高校不是就業協議書中的主體,該協議的主體僅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兩方”,故不能稱其為“三方協議”。同理,若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已簽訂協議,該協議即對雙方生效,不論學校是否蓋鑒證章。
作者簡介:
靜姐姐,法學碩士,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現就職于高校。為大學生提供職業規劃、就業法律普及、大學生活指導等幫助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