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賠
案例還原:2020年8月1日李女士入職一家新單位,因當時人事經理外地出差,導致未及時與李女士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部門于11月10日提出與她補簽合同,因雙方對合同條款未能協商一致,李女士決定拒簽,同時要求單位對之前沒簽訂合同的幾個月進行賠償。人事經理表示若不簽就要終止用工,而且不作出任何賠償。李女士來電咨詢單位是否應該支付賠償?如果自己不愿簽,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嗎?
受理反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單位應再支付一倍的工資給李女士作為賠償,起算時間為2020年9月1日至11月9日。若單位誠心要與李女士補簽合同且條款是相對公平合理的,李女士不愿意簽訂,單位可以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另須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三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5號)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