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借款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若借據中有“如到期未還,由XX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承諾,可以認為雙方口頭合同的書面補充,即使沒有出借人自己的簽名及表示同意的字樣,對還款的救濟方式的表示,但是應當認定借貸行為是成立的。“強制執行”雖然沒有完整表述出“處理”、“裁決”的意思,但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但他們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所以口頭約定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當事人對附加內容有爭議時,法院應該不予支持。假如出借人自己單獨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損害借款人的條款,在沒有第三人在場、且該借據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況下,顯然對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認定其一,而不認定其二。
相關法律知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